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0-16
各位老师: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从2009年1月1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教职工,可以享受广州市按月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150元/月)。
计生办电话:87111020 2013年10月16日 计生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