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8年研究生赴港澳地区知名高校学术交流活动”资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23
各学院:
为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加强和促进与港澳地区知名高校研究生的学术交流,激发研究生科技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继续资助开展“研究生赴港澳地区知名高校学术交流活动”。现将2018年有关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形式
以学院为单位组织研究生赴港澳地区知名高校举办或参加以博士生学术论坛为主要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资助内容
学校根据项目可行性对各学院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资助。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共同资助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带队老师和研究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及一定数额的差旅补贴。具体资助金额以公布的批准立项为准,一般资助上限为每人次2000元人民币,且不超过财务处有关赴港澳地区差旅报销标准。
交通费和住宿费应遵循节约、经济的原则,凭发票报销,具体按财务处有关赴港澳台地区差旅报销的制度执行。学术交流涉及到的其他费用由所在学院和研究生自理。
三、项目申请流程及实施办法
 1.各学院在学院内积极宣传该项目,组织和动员博士生导师参与该项目。该项目要求以博士生导师带队,主要由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参与。经学院内部评选推荐后,以学院为单位填写“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赴港澳地区知名高校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纸质版请于2018年1月6日前交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五山校区西湖厅3楼316室),电子版发到sfc@scut.edu.cn
2.研究生院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学院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于已获得教育部“香港与内地高校师生交流项目(2016.1-2017.12)”审批的学院或项目,配套申请本赴港项目开展对等回访的,将予以优先考虑。批准资助项目清单拟于2018年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公布。
3.获得资助资格的项目派出人员中老师须办理完整的因公赴港澳审批及签注的手续;学生办理校内审批后,办理因私赴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须至少于出行日提前一个半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派出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行手续者,学校不予资助。
4.研究生院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每个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评估,项目完成后学院需提交详细总结报告。
5.学术交流活动须在2018年12月15日前进行并完成费用报销手续。逾期未举行学术交流者将取消资助资格。
四、其他事宜
1.各学院应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需要,选择合适的学术交流主题,积极申报,精心组织,以确保学术交流活动取得实质效果。
2.各项目应以学术论坛、学术报告、研究生课堂教学等形式为主,参观、考察形式原则上不予以资助。
3.各项目资助研究生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资助老师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一般不安排行政人员随团。
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派出的研究生应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可适当选派优秀硕士研究生;所有派出的研究生应为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学术成果。
4.赴香港和澳门地区学术交流的项目,经审核后由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资助参与人员相关费用,交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具体以公布的批准立项为准,不足部分由所在学院承担。
5.各项目的对外联系由所在学院负责,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跟踪和监督。
6.咨询方式:
研究生院:黄铿
联系电话:87114922
地点:五山校区西湖厅3楼316室
电子邮箱:sfc@scut.edu.cn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梁晓欣,谭洁
联系电话:87114111,87114948
地点:五山校区博士后公寓7楼703,705
电子邮箱:gltanjie@scut.edu.cn
附件: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赴港澳地区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申请表
研究生院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赴港澳地区知名高校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