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校级消防重点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华南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第四章,学校决定从2016年10月28日至12月14日进行2016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1. 部分学院、机关部处;
2. 部分校直属单位;
3. 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是否到消防部门报审备案情况;
2.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及制度建设情况;
3. 安全疏散管理情况:包括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完好有效等;
4. 用电用火管理情况:包括短期合同工宿舍是否存在违规用电及电线老化现象;各大楼值班室是否存在违规用电问题;各种电器设备电线线路是否存在老化等安全隐患问题;
5. 防火检查巡查情况:包括单位内消防检查是否落实,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巡查是否到位,记录是否准确、完备等;
6. 实验室各类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存放、使用等管理工作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7.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包括单位员工、值班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落实到每个人,“四个能力”、“三懂三会”是否达到了要求等;
8. 建筑防火情况;
9.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10. 安全应急救援与灭火演练等情况;
11. 消防档案建设管理情况;
12.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的时间及组织实施安排
(一)检查分为两个阶段
1. 第一阶段:10月28日—11月23日为各单位组织自查整改阶段;
2. 第二阶段:11月24日—12月14日为监督检查抽查阶段。
(二)组织实施安排
五山校区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保卫处具体组织(安排见附件1);大学城校区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大学城校区管委会后勤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见附件2)。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做到组织到位、制度落实、措施得力,通过本次开展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和学校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清剿火患,进一步提升全校“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整体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为做好本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请各单位按以下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 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特别是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认真按照工作职责带头抓落实,组织本单位扎扎实实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到不漏一个场所、不漏一个部位,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2. 各单位要结合本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在自查整改阶段(10月28日—11月23日),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查漏补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以及更新完整的消防档案一并于11月23日前送至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科。未开展消防自查工作的单位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3. 被检查的单位应配合学校消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协调沟通和落实整改工作。
保卫处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