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落实“以生为本”办学理念,学院自2019级本科生起实施专业类招生培养。为切实做好专业类学生分流工作,根据《华南理工大学本科专业类招生培养改革实施方案》(华南工教〔2018〕32号)和《华南理工大学本科专业类招生培养学生专业分流指导意见》(华南工教〔2018〕42 号)和《经济与金融学院本科专业类招生培养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2022-2023学年第2学期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
一、分流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前公布分流方案,并做好宣讲引导工作。分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公正性。
2.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各专业的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未来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人数,确保专业以及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3.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类型学生的具体情况(生源来源、学业背景等),分类制定专业接收计划,按类别单独排序、择优录取。
4.个性发展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分流工作中引导学生综合考虑自身学业成绩、兴趣特长、职业规划等情况,理性选择专业。
二、组织机构
1.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安排专业分流工作,制定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事项的组织与实施,确定各专业名额分配,并对专业申报和分流工作进行指导。
组 长:孙坚强
副组长:徐枫
组 员:陈镇喜、林峰、钟永红、李龙凤、刘超
2.专业分流监督小组:负责专业分流各个环节的监督工作,并接受学生的申诉。
组长: 黄国清
副组长:勾海林
组员:刘小群、陈玉琴、姜艺、秦旭漪、苏宇鹏、陈雪、余韵清
三、分流对象、专业范围和专业接收计划
(一)分流对象
学院本年度专业分流对象为2021级经济学类1班、2班、3班、4班、5班、6班的本科学生,共计297人;其中有5名学生属于转专业进入我院学习时已确认专业不参与本次分流。
(二)专业范围和专业接收计划
2021级经济类学生可选择的分流专业为金融学、金融学(金融科技)、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三大专业(四个专业方向),四个专业方向拟接收人数上限如下表:
专业方向 | 普通学生 | 港澳台生 | 外籍留学生 | 少数民族预科班 |
金融学 | 130 | 3 | 2 | 1 |
金融学(金融科技) | 50 | 3 | 2 | 1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60 | 3 | 13 | 1 |
经济学 | 60 | 3 | 2 | 1 |
四、分流方式
(一)第一阶段金融学(金融科技方向)筛选
金融学(金融科技方向)采取笔试筛选的方式,笔试内容为JAVA编程,最终根据笔试成绩进行筛选。未通过者进入第二阶段的专业分流。
(二)第二阶段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分流
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三个专业按照学生志愿顺序进行专业分流。第一轮按照第一志愿确定专业,当填报第一志愿人数不超过某专业人数限制时,这些学生直接确定为该专业。当填报第一志愿人数超过专业人数限制时,则按照学生前三学期已修必修课程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排序来自教务系统专业分流百分制绩点排名,对于转专业的同学,原专业中非经济学类培养计划中的数学类必修课程将继续认定为必修课),择优录取。第一轮未确定专业的学生,根据第二志愿进行第二轮次的专业确定,依次类推。对于本科港澳台生、外籍留学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按照指标单列、分类排序的原则。
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专业分流申请志愿或未填满两个志愿且第一志愿未能被录取的学生,视同放弃专业分流选择的权利,将由专业分流工作小组统筹进行专业分流。
五、分流工作时间安排
(1)3月22日,学院在网站发布专业类分流通知,各专业接收人数以该通知为准。
(2)3月23日召开分流动员大会,各专业负责人通过专业介绍、分流方案解读等形式让学生了解各专业的特色以及分流方法,引导学生选择合适的专业。地点为A4模拟法庭,时间为3月23日晚上19:00。
(3)3月27日中午12点前,金融学(金融科技)方向报名结束。
(4)3月28日,金融学(金融科技)方向进行笔试。具体安排请届时参看学院通知。
(5)3月31日,公布金融学(金融科技)方向筛选结果。
(6)4月4日中午12点,正式专业分流报名结束。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专业分流申请志愿或未填满两个志愿且第一志愿未能被录取的学生,视同放弃专业分流选择的权利,将由专业分流工作小组统筹进行专业分流。
(7)4月7日,学院确认最终分流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专业分流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公示结束后,分流结果不再调整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8)4月14日,学院在新版教务管理系统对学生分流专业以及班级进行调整并提交教务处审核。
六、其他
1.学生在校期间仅有一次在所属专业类中进行专业分流机会。
2.专业分流确定后,如需变更专业,可依据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入其他专业。
3.本规定若与学校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经济与金融学院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