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化工学院关于教师承担本科生培养任务的若干规定 (修订版) 发布者:曾慧   发布时间:2015-12-04   浏览次数:584



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提高我院本科生教育教学质量,特在教师授课、班主任、监考等方面制订本规定。

1.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学院所有教学、科研系列的专任老师都必须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学院将执行学校关于本科生教学的相关规定和“兴华人才聘期授课考核要求。对于学校没有明确规定的,将按如下最低本科生教学工作量(每年)执行:

职称

理论课(学时)

实验课(实验学时)

毕业论文(人)

正高

教学团队

96

见说明(2

无要求

非教学团队

32

无要求

2

副高

教学团队

96

见说明(2

无要求

非教学团队

48

无要求

2

中级

教学团队

96

见说明(2

无要求

非教学团队

64

无要求

2


说明:基本工作量应逐项达标;

教学团队总的工作量应满足学校人事处兴华人才考核的要求完成的授课学时数。每人每学年承担的研究生、本科生理论课合计不少于96实际学时,其中本科生理论课不少于64实际学时

实践类课程(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按16学时/周计算;

大学城校区的学时数工作量乘1.2系数,酬金乘1.3系数;

延聘教师(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教学团队除外)理论课不做要求,但每年应承担本科生讲座1次,并完成指导本科毕业论文人数和监考次数。

2.学院每年对上一年度完成本科教学工作量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为了达到规定学时,请人代

课、虚报学时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均按教学任务未达标及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3.  申请专业技术职务高聘、转聘的教师需在提出申请的近五年内承担过班主任的任务,并在高聘、转聘后继续完成所带班级班主任工作至学生毕业。

4.  出现二级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执行学校处罚条例外,学院将减少其招收博士或硕士生指标1名。关于“二级以上教学事故”的规定详见学校教务处网页-规章制度-本科教学管理文件汇编-教师教学-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5. 因特殊情况,如:(1.科研或工程系列的教师,学校无本科生教学任务规定,且学院确实无合适的本科课程提供选择;(2.上课评价分很低的教师;(3)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或未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学时,须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投票通过(半数以上同意),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批准。

6.未完成基本本科工作量的老师,在职称晋升、晋级和各类人才项目申报中学院不予考虑。此外:

(1)、博士生导师减少博士生招生指标1名;

(2)、硕士生导师减少硕士生招生指标1名;

(3)、未完成本科教学最低工作量的,扣除学校委托学院安排的全部绩效津贴.

7.本规定自20163月起开始执行,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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