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窗口之星”评选工作的通知》(粤教人〔2009〕123号)要求,在省教育系统开展“窗口之星”评选活动,全省推荐名额为2名(其中至少1名为个人候选人)。为做好这项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窗口之星”应是直接从事面向群众、面向社会工作的基层或“窗口”单位
的集体或个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一)集体
1. 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队法律法规,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团结协作,求实创新,勤政廉洁。
2. 科学管理,依法办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办事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3.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服务观念明确,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技能过硬,服务承诺落实,监督措施完善,收到群众的广泛好评。
(二)个人
1. 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廉洁奉公。
2.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工作质量好,效率高。
3.关心群众,为群众谋利益,事迹突出,深受群众的欢迎与好评。
二、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评选工作,全面掌握和深入挖掘本单位的先进典型,在
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的基础上,按照客观、公正、有序的原则,保证推荐的集体或个人能够代表本单位的形象。
三、材料要求
1.“窗口之星”审批表,一式4份,并附电子版;
2. 近5年来厅局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各单位如有符合上述条件的集体或个人,请于2009年9月7日之前将上述材料报送到人事处教师科,电子版发送到xiexf@scut.edu.cn。
联系人:谢先法,联系电话:87110260。
附件:1. 广东省“窗口之星”审批表(集体)
2. 广东省“窗口之星”审批表(个人)
人 事 处
二○○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