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复函》(发改高技[2016]2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环保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378号),《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企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整合相关科技资源,建立更为紧密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应用基础研究与工程技术的有机衔接,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第三条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设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实行由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组成及基本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由实验室的理事单位代表组成。理事单位是根据《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理事会组建办法(试行)》对申请单位进行审议后确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专家代表组成。根据需要,理事会成员单位可以扩大、调整,但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1个、理事单位若干和秘书处1个。
(1)理事长单位为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2)理事单位为工程实验室的主要成员单位;
(3)秘书处设在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理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期限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1)制定及修改实验室章程和理事会章程;
(2)聘任或解聘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技术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工程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确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方向和重要研究领域;
(4)指导和监督工程实验室的运行;
(5)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6)批准实验室理事单位和理事的加入和退出;
(7)审议批准工程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8)审议批准工程实验室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9)讨论并决定工程实验室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报告实验室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体制
第八条 理事会采取理事会会议方式行使权力。理事会议可分为定期理事会议和临时理事会议。定期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理事长、工程实验室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理事或秘书长代理主持。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时,采取一个成员单位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理事会决议需要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1)有自愿加入和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2)具有优先、优惠获得工程实验室成果使用权、技术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的权利;
(3)理事单位可在本单位挂经国家工程实验室书面核准的铭牌,并可用于对外宣传。
(4)理事会单位投入技术和人员参加工程实验室的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后推广应用产生的利润,理事会单位具有收益的权利,将根据理事单位的参与程度,提供的资源多少决定分配额度;
(5)可参与工程实验室向国家与有关部门申报及企业、地方单位委托的研究项目,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申请相关的条件建设项目;
(6)理事单位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程实验室发展方向和技术转化项目的建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1)遵守理事会章程,参加理事会召开的会议,公正、客观地进行表决和提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根据开发VOCs治理技术与装备产业化的需要,理事会单位在工程实验室下设的建设模块(源头和过程、材料、工艺技术与装备、检验检测、监测与大数据)中选择一个/多个模块,进行出资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实验室所需的软硬件环境和条件建设。根据出资支持的力度理事会单位分为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
(3)积极参与解决行业存在的共性和基础性问题的研究,选派技术带头人和专业科技人员长期或短期参加工程实验室的工作;
(4)有义务优先推广应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科研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实验室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