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
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复函》(发改高技[2016]2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环保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378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的通知》(发改高技〔2015〕1303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技术领导机构。
第二章 技术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18-22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6人,依托单位委员总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VOCs治理技术与装备领域及相关领域高水平的同行专家担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依托单位推荐,由国家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会议讨论通过并备案。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国家工程实验室批准;
(二)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不便继续担任;
(三)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
(四)任期已满无意继续连任。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技术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实验室科学研究方面的工作,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发展战略、科研活动的重大政策与措施等方面给与咨询。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科研项目和工程化项目的立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评审,参与组织学术活动和工程技术交流等。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积极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作访问学者工作,推动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开放与交流。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人才培养计划,参与学实验室学科带头人、技术人员、博士后招聘的评议和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成果报奖审查工作,决定本实验室学术论文的奖励及其等级。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短期工作、参与项目、组织科学研究、派遣研究生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 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为技术委员会委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研究实验室科研与学术活动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
第十五条 由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提议,报经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部分技术委员参加的会议,内容和结果届时在年度全体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技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执行,以后可根据实验室的发展和变化情况由技术委员会举行会议作修改和补充。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