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者:王科
- 发布时间:2023-05-26
- 浏览量:7527
各院(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23年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
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遣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四)2023届毕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基层就业界定
(一)工作地点要求:
1.区域范围:
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地点区域包括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等,其中“国家级新区”不包含在内,具体区域范围详见附件4。
2.基层单位:
毕业生应在基层单位就业,实际工作地点按照区域类型以及位置划分详见附件5。
(二)工作岗位要求:
1.关于“非艰苦行业”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2.关于“非县以下基层单位”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在西藏、各类岛屿等特殊边远地区工作的
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以及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予以批准。
2.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
(1)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地区所在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牧场,在申请时注明。
(2)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应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3)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
(4)在西部沙漠、戈壁等地区工作的,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5)在海上作业的,应由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出具工作证明。
3.其他特殊情况
(1)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条件的,应提供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2)涉密单位,符合条件的,应经单位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需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本人填写《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1份(打印版见附件1)
表中:“就业单位名称”和“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两栏,如有二次分配,一律填写二次分配的实际工作单位和地址;其他特殊情况需在备注一栏中注明(海洋平台名、船名等)。
(二)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复印件1份;
(三)就业证明原件1份(打印版见附件2),如存在二次定岗的请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1份(打印版见附件3)
(四)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1份,要求必须是本人银行卡,银行卡复印件上手抄录银行卡号和开户行网点名称,务必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校园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只能提供中国银行还款账号复印件,并注明开户网点名称;
(五)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必须提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无需提供);
(六)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务必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七)毕业证复印件1份(务必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四、说明
(一)每名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二)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并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或代偿的方法,学生毕业后工作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4%,3年补偿或代偿完毕。
五、申请方式及报送时间:
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将采用线上线下同步报送方
(一)线上:2023年秋季将上线基层就业申请审核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上线后,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完成注册和登录系统,通过系统进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学校在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后将相关部门盖章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传系统。
(二)线下:2023年系统首次上线使用,为确保工作万无一失,部分申报材料需要线下同步报送,请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将相关材料原件寄回给学校之前,留存好材料电子版,待系统上线后上传。
请各院(系)认真传达,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办理申请补偿代偿手续。由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院(系)收集学生的纸质版申请材料并签署《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中院(系)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0月31日前报送到一号楼1126-2资助科。
请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3年毕业生(含11月15日—12月31日期间毕业学生),未能在11月15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必须和正常就业毕业生一同在10月31日前预申请。
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