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校友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校友会;英文名称是:Alumni Association of School of Mechanical & Automotive Engineering,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华南理工大学在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及其前身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的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学校校友会、本会的名义开办公司,或从事有悖公序良俗、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华南理工大学、学校校友会以及本会权益和声誉、谋取私利的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本会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和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促进校友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学院校友资源,为校友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作为连接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与各地校友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19号楼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校友之间的联谊活动,母校和学院的重大庆祝纪念活动等,增进校友之间的团结合作,为校友互助、沟通提供良好平台;

(二)维护学校和学院的形象;办好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网站校友会栏目,搭建校友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服务校友,宣传母校和学院的发展情况;

(三)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学术交流等工作,以达到校友事业和学校教育事业双赢的目的;

(四)积极为学院校友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与支持;

(五)筹建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校友基金,更好地支持校友活动的持续发展和学院的人才培养;

(六)统筹管理本会活动经费;

(七)搜集、补充和更新学院校友信息,完善校友通讯录;

(八)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及其前身毕业校友(包含但不局限于原机械一系、机械二系、化机系、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工业装备与控制工程学院、汽车学院毕业校友、成人教育机械专业校友)或工作过的教职工,承认本会章程,即可成为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校友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提交校友会各项工作和长期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本会各机构及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联络校友,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关心母校和学院的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其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本会的各项活动,决定各项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和组织机构设置;

(二)制定、修改《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校友会章程》;

(三)推荐顾问、荣誉会长、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

(四)确定理事会候选人名单(首届理事会人选由筹备委员会确定);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秘书处财务报告》;

(六)决定理事的吸纳、除名以及新理事的增补;

(七)其它应当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设置:

(一)本会设顾问、荣誉会长、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若干工作小组;

(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校友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由正、副秘书长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

(一)秘书处由学院工作人员和校友代表组成,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二)秘书处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临时招募志愿者,志愿者任期没有限制。志愿者应当优先从年轻校友中选拔,秘书处应为年轻校友提供展示空间和锻炼机会。

(三)秘书处制定日常工作计划,经会长会议批准后具体实施。秘书长应定期、及时向理事会通报秘书处的工作进展以及会员情况。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校友自愿捐助及其它合法收入,按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相关管理条例严格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的,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月***日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