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信用制度有四个部分
  • 发布者:学工处
  • 发布时间:200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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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用制度有四个部分

         1、 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由政府部门公布有关数据,包括工商行政部门、金融单位、司法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地方政府和其它各部委、局、办的一些企业资料。
2、 通过社会的行会、工会、协会设立行业公约的形式形成行业自律和以行业准入为措施的行业管理体系。
3、 促进在工会领导下的社会中介积极开展活动,建立资料库、信息库,例如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便利、快捷的资料、信息查询。
4、 可以依靠群众舆论的力量来形成强大的、广泛的监督系统,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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