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南理工大学章程》和《华南理工大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规程(试行)》(华南工校[2019]41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学院学科建设和学术管理,结合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学院的监督。
第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声誉,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尊重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发展战略,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学院尊重和维护学术分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并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的学术规划,包括学科发展规划、内部学术机构和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
(二)审议本单位的学术评价标准,包括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评价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升与聘期考核的学术标准,各类人才(含Tenure 评估)的学术评价等;
(三)向学校推荐人才计划人选及教学科研成果,包括各类人才计划的候选人、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候选项目等;
(四)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内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涉及学院教学工作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咨询、指导、监督、审议和决策;
(五)其他需要交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以上审议结果作为学院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学院做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决策前,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费、实验室等重要资源分配、重要对外交流合作等事项,应听取学术分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调查本单位违反学术道德事件,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单位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学校相关规章,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从学术角度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和认定结果上报学校。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相关学科在职教授代表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组成,45周岁(含)以下的青年教师应当有一定比例。委员人数原则上15~19人,最高不超过19人,具体人数需为单数。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不超过5人的院外专家担任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名,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表决确定。特邀委员不参加投票和表决,并随专门学术事项的完成自动去职。
学院党委书记作为当然委员参加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或教学成就;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院士除外),原则上要求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六)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利益关联的2人及2人以上,不得同时进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程序产生。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核,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2名,由主任委员提名,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选举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核,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与学校中层干部换届同步。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同时免去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分委员会会议或累计四次不参加分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增补委员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就学术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积极、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三)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 提交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资料;
2. 学校、院系、科研团队等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 未正式公布的学术分委员会议的各种决定;
4. 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5. 学院和学术分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经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并报请学校取消其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
在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研究学术委员会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会议形成的决定,以通讯方式知会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特邀委员除外)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向学术分委员会秘书报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须超过应到委员1/2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审议或表决时,经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审议或表决,但参加投票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的2/3以上方为有效,赞成票应达到实际投票委员的2/3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经主任委员或1/3委员提议,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系所中心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并就相关事项陈述情况并回答委员提问,但不参加讨论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应制作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和纪要。重要文件应及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术分委员会应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9年12月16日起实施。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