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8-05-30

粤财教[2004]14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等院校学科与专业建设,做强做大广东高等教育,推动广东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省财政设立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为广东省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有利于做大做强我省高等教育,推动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集中资金办大事。

(三)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的建立。

第四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实验室建设(含教学和科研实验室)。

(二)重点学科、名牌专业及精品课程建设。

(三)人文社科基地建设。

(四)高水平科研和教学改革项目。

(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校申报。凡申请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院校,应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先确定项目实施目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自身资金能力,提出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数额,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项目申请院校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下年度的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二)专家评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院校报送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学科及专业建设的目标、内容、实施计划、资金安排、资金筹措方案、预期效益分析等,重点评审项目目标及资金安排、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及相关的保障措施。

(三)审核批准。根据专家组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提出的评审意见,结合本年高等教育发展的重点,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项目学校。

(四)项目管理。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学校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及资金数额进行学科与专业建设,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达到预期的目标,如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当年未完成,其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若确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二)各高等学校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任何项目管理费。

(三)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项目学校每年要将学科建设及专项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实行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相应建立项目奖惩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人员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及学校配套力度,并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资金,学科与专业建设得力、成效显著的学校,予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项目及专项资金。对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学校,实行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