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损失处理细则

日期:2015-05-15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资产的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报增、报销管理办法》(华南工设〔2006〕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报增报账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并新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调剂、报废管理细则》、《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损失处理细则》和《华南理华南理工大学文件工大学离退休及校内外调动人员办理仪器设备资产移交手续管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5年1月1日



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损失处理细则


华南工设〔2015〕1号


  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2〕6号)、《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3个文件的通知》(华南工资〔20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仪器设备资产范围按照《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报增报账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执行。


  第三条:凡造成仪器设备资产损坏、丢失或被盗等(以下统称“仪器设备资产损失”)均由领用人负责。


  第四条:下列行为造成仪器设备资产损失的,必须进行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设备损坏,或擅自处置仪器设备造成设备流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造成损坏、遗失的;


  4.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等失职行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遗失的;


  5.个人借用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携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电动自行车等),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遗失的;


  6.在机构和人员变动时,未按要求进行移交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遗失的;


  7.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遗失的。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资产损失的,经本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可免予或酌情减轻赔偿: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发生的损坏不可预见,正常进行实验操作仍难以避免的;


  2.仪器设备正常损耗(磨损、老化等)及自然损坏的;


  3.经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4.因其他不可控原因(如突然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的;


  5.仪器设备在规定的场所存放被盗后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案,并经保卫处确认领用人无责任的。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轻赔偿:


  1.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属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行为造成了损失,但能及时汇报,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损失,态度较好的。


  第六条:责任事故的赔偿,根据仪器设备资产的新旧程度、损失大小等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金额: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待购置零配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3.局部损坏造成整台仪器设备报废或设备遗失,根据仪器设备计提折旧后的账面净值进行赔偿。最低赔偿金额不低于该台设备账面原值的5%;


  4.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仪器设备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除追缴残值收入外,对领用人再按残值收入的100%予以处罚。


  5.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或保卫处检查存在安全隐患并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造成仪器设备资产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七条:凡造成仪器设备资产重大损失的,视其原因及影响,追究领用人及其所在单位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凡仪器设备资产发生损坏的,由领用人填报“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损失报告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写明事故原因并亲笔签名;使用单位进行责任认定、确定赔偿与否及赔偿方案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同时加盖单位公章。事故发生后一周内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主管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


  第九条:凡仪器设备资产发生丢失、被盗的,领用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报案。同时保护好现场,迅速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由领用人填报“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损失报告单”,写明事故原因并签字确认。使用单位进行责任认定、确定赔偿与否及赔偿方案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同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公安机关报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分别报送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主管校领导逐一签署处理意见。


  第十条:确定赔偿责任及赔偿方案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开具“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附件2),所在单位设备员持“赔偿通知单”通知领用人于三个月内执行赔偿处理决定,所在单位负责人监督执行。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对领用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通过,可在半年内分期缴清。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资产损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财务处办理,赔偿费用计入仪器设备资产处置净收入,由学校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填报完整的“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损失报告单”、公安机关报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及财务缴款凭据注销实物账。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本管理细则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资产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