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资格审查及毕(结)业

日期:2008-06-08

一、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在每年四月底前向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备案。

二、  学校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的时间为每年五月份。具有学籍的学生,凡修读年限已达到或超过基本学制以及申请提前毕业者,均在审查范围内,由学校按其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三、  学生在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综合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将发给毕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附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附修要求者,学校将发给相应的附修专业证书。

四、  经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课程学分数超过16学分(含16学分)的学生,不具备毕(结)业资格,按以下两条处理:

    1. 已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作肄业处理。

    2. 未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应按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申请延长在校时间或作肄业处理。

五、 经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课程学分数少于16学分的学生,暑假前再次审查后,分别作毕业或结业处理。亦可申请延长在校时间(已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除外),申请应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六、  未取得综合培养计划规定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七、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取消附修专业的毕业资格,但所修读的附修专业课程可按选修课程予以记载。

八、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专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九、  准予结业的学生中,已达到最长修读年限的学生,不予换发毕业证书。其余学生可在结业后至不超过最长在校学习时间内(四年制学生最长在校时间六年,五年制学生为七年),向学校申请重修和考核。申请需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并交纳重修费。经考核合格,取得所需学分,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

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十一、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毕业、结业、辅修、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若确属需要,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经教务处审查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所出具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