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与复学管理规定

日期:2007-10-12

一、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所需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作休学处理。

二、  其它原因需要中断学习,所需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作休学处理。休学应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一些特长学生(指在文艺、体育及创新上有特殊才能的学生),需要中断学习,外出工作一段时间的,亦按休学处理。

三、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条款处理。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2. 学生申请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休学学生应从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未办离校手续又不参加培养计划的活动以旷课计,累计超过50学时,依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休学期间不得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包括在校医院留医者)。

3.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4.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五、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期不计入在校时间。

六、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

1. 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休学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2.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复学。

3. 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学资格。

4.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