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科技管理办法汇编

日期:2008-04-10

目 录

华南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1

华南理工大学科研经费超额奖励办法 5

华南理工大学纵向项目和自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6

华南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9

华南理工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4

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管理办法 18

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20

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22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4

华南理工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29

华南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32

华南理工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35

华南理工大学资助教师出境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38

华南理工大学学术团体与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40

华南理工大学科研秘书管理办法 43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人员行为准则与学术道德规范 44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工作群体考核总体办法 47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50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创业岗实施办法 53

华南理工大学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办法 55


华南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地方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以及学校自选项目和其他由我校科技人员承担且列入学校科学技术处管理的科研项目。

1、 国家科研项目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和国家文化部下达或资助的部分科研项目。

2、 省部科研项目指除第1款所列部门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广州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 地方政府科研项目是指各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4、 其他科研项目指省部和地方政府中非科研主管部门或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以下各级行政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5、 横向项目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6、 学校自选项目指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基金、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以及学校各部门自筹经费正式立项并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备案的科学研究项目。

 本条1~4款所列科技项目统称纵向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科学技术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纵向项目组织申报和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负责所有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校跨学院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学院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结题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立项

第四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统一协调组织,各学院按学校科学技术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纵向项目申请人要认真作好申报纵向项目的选题工作,自然科学工作者应围绕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以及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选择有重要科学意义的课题;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选择学科前沿重大理论问题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课题开展研究。

 第六条 申报各级自然科学纵向项目之前,应做好查新和专利检索工作,并根据具体申报要求将查新报告作为附件提交。申报的科研项目以申报人已有专利技术为基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获优先推荐。

 第七条 申请各类纵向项目,申请者必须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纵向项目申请材料由各学院科研秘书进行形式审查,形审合格的送本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内容审查,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填报的内容提出评审意见,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择优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查汇总后,由学校领导批准后报出。

 第九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标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查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条 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由项目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技术合同委托代理人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并加盖“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第一期经费到校后,由学校科学技术处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承担横向项目,要严格执行《华南理工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并在第一期经费到校后,由学校科学技术处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所有新立项目,均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并由学校财务处发给经费卡。

 第十四条 我校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科技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但不得作为我校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只有在学校科学技术处登记立项的科研项目,方能计算科研工作量并作为考核、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业绩。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批准或横向技术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认真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正式立项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承担单位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七条 校内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计划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八条 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可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其他情况按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其他纵向项目不设立子(分)项目。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华南理工大学科研课题负责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约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必须具体、真实。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质量,学校科学技术处、各相关学院将对在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情况,学校对执行好的项目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予以批评,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撤消该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学校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和图片资料:

1、 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推荐意见、主管部门的批示或批准通知书等。

2、 在研究过程中,有关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和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情况。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保密

 第三十条 所有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保密意识,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保护技术秘密承诺书。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凡是具有密级的科研项目,按《华南理工大学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泄露学校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按《华南理工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和《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华南理工大学纵向项目和自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华南理工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科研经费超额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组织、争取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超额,是指按“兴华人才工程”团队(以下简称团队)的年度科研实得经费高于华南理工大学“兴华人才工程”团队考核标准规定的该类团队年均经费,也指未进“兴华人才工程”团队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年度科研实得经费高于华南理工大学“兴华人才工程”团队考核标准规定的该类团队每年人均经费。

 第三条 团队年度科研实得经费是指团队全体成员在该年度作为项目负责人所获得的项目经费并全额提取管理费的到帐经费,或部分提取管理费而经过折算的可考核经费;未进“兴华人才工程”团队的个人的年度科研实得经费是指该个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所获得的项目经费并全额提取管理费的到帐经费,或部分提取管理费而经过折算的可考核经费。

 第四条 当年度“兴华人才工程”团队或未进“兴华人才工程”团队的个人的科研实得经费按第二条的规定超额的部分,实行少提管理费的奖励办法。纵向项目少提3%的管理费(少提2%学校管理费,1%学院管理费),横向项目少提6%的管理费(少提2%学校管理费,1%学院管理费,3%学校发展基金)。少提的管理费由团队负责人根据本团队人员对团队科研工作所做的贡献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办理任何管理费的减免。

 第六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纵向项目和自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纵向项目和学校自选项目的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目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项目经费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经费。自选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或学校各部门自筹经费支持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及自选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研究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纵向项目经费及自选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纵向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编制预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按预算类别和额度使用。

 第六条 经批准的纵向项目经费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由于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需调整经费开支计划的,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每个纵向项目原则上只办理一个经费卡。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办理经费分卡申请,并与分卡持有人签订校内科研任务委托协议,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方可设立经费分卡。

 第八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负责编制研究经费预算。

2、 负责研究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预算内单项不超过10万元的设备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预算内单项超过10万元的设备费开支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批,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的开支由其本人经手请款或报销时,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3、 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组擅自违反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4、 负责作好研究经费决算工作。

 第九条 中止实施或撤销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经学校科学技术处、财务处核准后,将结余经费退回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科技贷款或科研经费有偿使用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合同的规定,制定好经费还款计划,按时按量予以偿还。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结题时,由学校科学技术处通知财务管理部门编报项目经费决算表,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报送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留用的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与科研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十三条 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学校对纵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对经费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者,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限期内予以纠正,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等违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除经费下达部门具体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外,纵向项目经费可按下列科目在经费预算中列支: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含学校水电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资料订阅费,知识产权费用,评审、评价、验收费。

2、实验材料费:试验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6、合作费:联合申请科研项目,按项目合同或项目批准书应拨给合作单位的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用于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明确列出的、与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8、管理费:用于校、院科研项目管理活动的费用。

9、劳务费:指参加研究工作的教师的补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鉴定(评议)专家的劳务费等。

 第十五条 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比例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支。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每次到款中我校实得经费提取3%的学校管理费、2%学院管理费和不超过20 %的劳务费。

 第十六条 学院管理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各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费用预算根据该学院上年度的学院管理费的总额确定,用于该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具备按水电表收费条件的纵向项目,经总务后勤部门和所在学院确认,学校水电中心出具证明并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备案后,可根据实际使用水电情况交纳水电费。未具备按表收费条件的项目,按每次到款中我校实得经费提取2 %水电费。

 第十八条 支付给校外单位的协作及合作费,在请款时应出示相关的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作为学校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审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出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也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用纵向项目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章  自选项目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积极争取国家基础性研究项目,支持和扶持青年科技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学校对以下纵向项目给以经费配套和支持:

1、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按项目实得经费配套20%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与开展该项研究有关的仪器设备。

2、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资助的项目,按每次到款中我校实得经费配套5%的劳务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配套或支持的科研经费,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计入考核经费,不提取水电费、管理费,项目组不得提取劳务费。

 第二十三条 自选项目中的其他自筹经费按规定向学校缴纳水电费、管理费的,可作为考核经费。

 第二十四条 自选项目经费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开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其他使用按《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管理办法》和《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科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纵向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南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的管理,鼓励我校科技人员积极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应通过签订技术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进行立项管理。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并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三条 技术合同是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与我校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根据任务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技术合同分为:

1、 技术开发合同:指技术交易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所订立的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指技术交易各方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3、 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4、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第四条 我校各学院、各直属教学、科研单位,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在编人员与校外法人或自然人签订技术合同必须以华南理工大学的名义签订。

 因以下特殊情况需以学校属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名义签订技术合同的,必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批准:

1、 技术需求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2、 技术需求方要求我校预垫部分研究经费的;

3、 技术需求方要求与校内企业法人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的。

 第五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全校技术合同的职能管理机构;各学院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的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预审、协调和监督的职责;承担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科研课题负责人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进行保密审查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七条 技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加盖“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技术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科技部统一编制的各类技术合同范本。

 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审查、签订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技术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有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审查、签订技术合同,不得与自己具有委托代理权的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技术合同。

 第九条 学校委托代理人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在签订技术合同前,应当审查技术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其是否具有签订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技术合同合作方经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审查合同合作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并就我校相关人员完成合同的可行性与可能性、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经费使用安排的合理性问题、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的审核。

 第十条 学校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订技术合同的权限分别为: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有权签署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技术合同;学校科学技术处的委托代理人有权签署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技术合同;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技术合同应由持有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主管校长签署。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审查、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双方拟定合同文本,项目负责人验证合作方的法人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技术合同审核表》(以下简称《合同审核表》)的附件部分(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中非技术性费用详细清单)。

2、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审核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核表》)后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3、 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合同文本,对涉及学校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的技术合同,应当送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

4、 对于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由学校委托代理人按照各自权限在技术合同上签字。

5、 学校科学技术处根据审核意见代表学校在《合同审核表》上签字,并在技术合同文本上加盖“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

6、 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正本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留存,学院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技术合同副本。

7、 各学院为完成技术合同的研究任务而委托校外合作方开展的技术项目应以相关合同书或任务书为依据签订相应的技术合同。

 第十二条 审查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技术合同不得签订:

1、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

2、 不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

3、 标的不明确;

4、 研究经费及给付方式约定不明;

5、 科技成果归属约定不合理,可能引起学校知识产权流失;

6、 验收标准、验收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7、 风险责任未填或约定不明确;

8、 违约责任未填或约定不合理;

9、 签订地点、履行地点、有效期限不明确;

10、 合同中争议的解决办法未填或约定不合理的技术合同。


第三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学校信誉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各学院应为本单位承担的技术合同的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切实负起监督、协调技术合同履行的职责,对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学校科学技术处。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均为技术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十六条 对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方的违约行为,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有查明原因和收集证据的义务,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科技处。在学校科学技术处的指导下,按合同规定追究合作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各方发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与合作方进行协商、调解,并分析查明原因。协商、调解均不能解决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将解决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学校科学技术处。

 上述技术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技术合同履行档案中,并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十八条 在处理技术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确需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主要从该合同任务的研究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视具体情况,分清责任后,由该合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学校分别承担。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如确需变更或中止时,应与委托方或合作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签订变更或中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正常终止时,合同任务承担人应取得委托方或合作方的书面同意结题意见书,并撰写技术合同结题报告,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由于技术合同任务承担者主观原因导致技术合同中止,学校有权冻结该项目的剩余研究经费。对学校信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技术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正在履行的技术合同档案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终(中)止的技术合同档案由学校档案馆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任务承担者及其所在学院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科学技术处做好技术合同文件的归档工作,并及时上报与技术合同有关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正本、副本份数按照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当区分清楚。技术合同签订后,正本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留存,副本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编号,受控分发。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禁止收受贿赂、假公济私,禁止采用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洽谈或者签订技术合同。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十八条 凡无华南理工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未加盖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1、 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签订技术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2、 以学校下属单位名义、加盖本单位公章,与校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技术合同的;

3、 各学院、研究机构及学校各职能部门及服务机构在编人员不以学校名义签订技术合同;或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研究经费未进入学校账户的;

4、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失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5、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同意技术合同合作方使用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其缩写、校徽的,或在其产品宣传上使用“华南理工大学(XX学院)监制(研制)”等文字的;

6、 在签订、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7、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有其它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声誉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科技人员承担更多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横向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各学院,各直属教学、科研单位,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在编人员承担的横向项目,其项目经费必须进学校财务账户。

 第三条 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部分特殊情况横向项目的经费可进学校科技开发公司账户或学校财务处以外的学校属下其他单位账户(以下简称其他账户),但此类项目仍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未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而私自转入其他账户的,以违规论处,该经费不列入科研考核经费。

 第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合同规定任务的全面完成。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组擅自违反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  管理费

 第五条 所有横向项目必须向学校缴纳管理费。

 第六条 管理费是指学校管理横向技术合同所需的费用。管理费中一部分用于学校科研管理,另一部分用于学院科研管理。

 第七条 凡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转入其他账户的横向项目经费,由该经费管理单位按本章相关条款的规定代学校提取足额管理费,并于每财政年度末将应上缴的管理费转入学校财务处账户。

 第八条 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到款时,学校按每次实到经费的8%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3%,学院管理费2%,学校发展基金3%;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到款时,学校按每次实到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1%,学院管理费2%,学校发展基金1%。

 第九条 学院管理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各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费用预算根据该学院上年度的学院管理费的总额确定,用于该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得横向科研经费是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全额提取管理费的横向项目经费。确因情况特殊,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不按第八条之规定全额提取管理费,则根据实际提取额与应提取额的比例将实到经费折算为实得经费。实得经费将作为团队及教师科研经费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横向技术合同款项中如含有外协科研,以及加工和购置设备组装、改造后交予合作方等事项所发生的费用,须在签订的合同中写明,此部分经费到校后只提取1%管理费,并按比例计入科研考核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利用实验室资源对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纳入科研经费,此类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章  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 按规定提取各种管理费和劳务费等费用之后用于开展研究工作的业务和设备经费为横向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负责研究经费的统筹使用。研究经费不得用于技术合同明确规定不得列支的范围,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支出。因挪用经费造成的合同违约纠纷,其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研究经费的借支或报销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因研究工作需要,超过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接待费等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借支或报销。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或预支旅差费不超过5万元的单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核;5~10万元(含10万元)的单项开支由学院及各单位科研主管领导审核;超过10万元的单项开支,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项目负责人本人在其负责的项目中经手请款或报销时,由其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合同约定,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方可向外单位转出研究经费。原合同没有约定外协经费,确需委托校外单位完成部分研究工作的,需与受托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方可按合同规定转出研究经费。

 第十七条 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给委托方或合作方而不进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和样机等,须持设备接收单位加盖公章的收条,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具备按水电表收费条件的横向项目,经总务后勤部门和所在学院确认,学校水电中心出具证明并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备案后,根据实际使用水电情况交纳水电费。未具备按表收费条件的项目,按每次到款中我校实得经费提取4 %水电费。


第四章  劳务费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校后,可提取不超过总实得经费40%的劳务费。

 第二十条 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分配计划并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核准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协助争取横向项目或向项目负责人提供关键信息并协助完成立项的非项目组成员,可由项目负责人从该项目劳务费中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第二十二条 中介费的支取以中介服务合同为依据。在开展中介服务之前,中介方应与接受中介服务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规定中介费的数额,中介服务合同应交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具体中介费用由中介人和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原则上,学校实得经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介费为实得经费的6%~8%,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其中介费为项目实得经费的4%~6%,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介费为项目实得经费的3%~5%。


第五章  财务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及《华南理工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进入学校科技开发公司账户的横向项目经费,学校科技开发公司可收取经费总额的1.5%作为财务管理费。具体提取办法为:

1、 凡由于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或需预垫付部分研究经费等特殊情况而经批准进入学校科技开发公司账户的,其财务管理费从向学校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

2、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之外经批准进入学校科技开发公司账户的,其财务管理费从项目实到经费中提取1%,另外0.5%从向学校上缴的学校管理费中提取。


第六章  税金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的,税金由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因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按本办法提取的劳务费由获得劳务费的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横向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发生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费用,从该项目的研究经费支取。若研究经费不足,可由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开支;如仍不足,可依次向学院科研管理费、校管理费借支,借支的费用由借支人负责归还。

 第二十九条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明确需我校偿付的款项,按合同类型不同由相应个人或单位按以下比例支付: 

1、 因技术开发合同纠纷需偿付的款项,应由项目经费余额、项目组已提劳务费支付。若仍不足,其不足部分按学校管理费支付35%、学院管理费支付15%、项目组支付50%的比例分担,项目组分担部分可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支付。

2、 因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纠纷需偿付的款项,应由项目经费余额、项目组已提劳务费、学院对该项目经费所提的学院管理费支付。若仍不足,其不足部分按校科研管理费20%、学院科研管理费10%、项目组70%的比例分担,项目组分担部分可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支付。


第八章  设备费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科研设备,凡用横向项目实得经费购置设备并办理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单台设备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退还学校对该设备款所收取的学校管理费(3%),所退管理费作为奖励拨入该项目经费卡用于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购买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九章  结题经费

 第三十二条 横向项目结题时所剩的经费为结题经费。结题经费的90%可作为项目组的劳务酬金,10%作为学院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被批准后,即可对结题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结题经费中的项目组成员劳务酬金,其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组成员按分配方案所得的劳务酬金可转入各相关人员的结题经费卡,也可提取现金。结题经费分配完后,该项目经费卡立即由财务处注销。

 第三十四条 结题经费卡中的经费只能用于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开支,不能再提取劳务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办法》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旨在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前期探索工作。为做好该基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择优支持有科学意义、具有创新思想、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学校在岗科技人员,并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2、 年龄在三十五周岁(含三十五周岁)以下;

3、 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未主持过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或其它纵向项目;

5、 具备实施项目研究工作的能力,有一定的工作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时间有保证。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申请书》,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五条 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每年受理和审批一次。申请者需报送《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申请受理、初审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资助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研究周期为两年,经费资助强度为1~3万元,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年终结转、节余留用的办法。经费开支主要为材料费、科研业务费(不包括差旅费)等,不得列支三助费、劳酬费等劳务费费用。

 第七条 申请者获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未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须退回项目余款。

 第八条 受资助者须在项目执行的第一年十二月底前填写《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一式两份送学校科学技术处,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进行中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资助。对于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中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剩余经费。

 第九条 获得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资助的教师,在研究期间必须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十条 受资助项目应在两年资助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交《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总结报告》,并附公开发表的标注有“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字样的论文两篇(含已被录用)。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对本单位教师承担的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负有监督实施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0年制定的《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基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鼓励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积极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水平,为争取国家和省部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做好前期积累,学校设立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华工大人文基金”)。为做好基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工大人文基金择优支持有科学意义、观点新颖,针对性、现实性较强,研究内容充实、研究方法科学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华工大人文基金项目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及资助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华工大人文基金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实施研究项目的能力,有一定的工作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时间有保证;

2、 研究生毕业或具有中级或副高职称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3、 无未结题的华工大人文基金项目;

4、 作为负责人承担的华工大人文基金项目累计不超过两项;

5、 未获得过华工大自然科学青年基金资助。

 第五条 在同等情况下,华工大人文基金优先资助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和35岁以下的青年学术骨干。

 第六条 为了鼓励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研究,提高管理水平,在华工大人文基金中单列行政管理项目。行政管理项目申请人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外,必须是学校机关或学院的行政或党务管理人员。

 第七条 华工大人文基金可就学校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决策咨询问题设置项目,不定期面向全校公开招标。

 第八条 华工大人文基金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的可行性、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的学术水平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华工大人文基金项目每年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和申报的有关事项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发布。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资助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华工大人文基金项目的经费资助强度为0.2 ~0.8万元,其中行政管理项目的经费资助强度为0.2 ~0.5万元。项目的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经费一次核定,节余留用。申请人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按申请书所订的计划以及学校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开支。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调研费、计算机使用费、必要的专家咨询费、研究成果公开出版或发表所需的印刷费及版面费;不得列支劳务费、旅差费、罚款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者获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未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须退回项目余款。

 第十三条 受资助者须在项目获得资助的第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书面报告研究工作进展,填写《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并一式一份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进行中期检查;对于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中止项目的执行,并由项目负责人退回项目所剩经费。

 第十四条 受资助项目应在两年资助期满后,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交《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简称《结题报告》)并附国内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两篇(含已被录用)。凡反映本项目研究成果的论著均应标注“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十五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支持获资助的华工大人文基金项目的研究并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并对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获得华工大人文社科基金资助的教师,应积极申请国家、省、市各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便深入开展科学研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公布的《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和1998年公布的《关于我校行政管理课题立项单列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进一步提高我校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学校设立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华工大人文出版基金”)。为做好基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工大人文出版基金资助由我校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独立完成、已列入出版计划,并签订出版协议的单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专著的出版。各类教材、工具书、译著、编著或丛书以及论文等不在资助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华工大人文出版基金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及资助项目和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资助出版的著作应理论导向正确,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1、 基础研究著作:理论上应有所突破,学术上有所创新,对某一领域的理论发展起推动作用,或者能促进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 应用研究著作:有助于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对党和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二章    申请与管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出版经费确有困难者可由著作第一作者申请资助。

 第六条 申请华工大人文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按以下次序优先给予资助:

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学术成果;

2、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或广东省人文社科项目的学术成果;

3、 广州市人文社科项目或广东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的学术成果。

 第七条 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获资助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如获资助的著作被评为省、部级优秀学术专著,可再获一次申请资助的机会。

 第八条 华工大人文出版基金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发布通知。申请者必须填写《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所在单位对《申请书》和书稿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推荐意见、资助金额并按规定将《申请书》与书稿各一份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

 第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的需要,择优推荐本单位优秀学术著作申请出版资助。

 第十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对学院推荐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聘请有关专家对申请资助的著作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计划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资助形式为部分资助,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 2万元。每年资助的项数依当年学校提供的基金的额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0项。

 第十二条 获资助出版的著作,必须标注“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著作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样书一册(套)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存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创新,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者所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办公室并设立专利事务中心。知识产权办公室及其所领导的专利事务中心统一协调和管理全校的知识产权工作,具体包括:

1、 负责制定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的规划、政策以及专利战略; 

2、 负责学校的专利申请、注册商标登记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和技术秘密保护方案确认;

3、 负责学校知识产权方面的数据资料的统计;

4、 负责学校教职员工科技成果保护方案的审核;

5、 负责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6、 负责学校专利发展基金的管理;

7、 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纠纷的调处与诉讼;

8、 协同有关部门审查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方面的合同; 

9、 负责办理学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交纳知识产权费用(申请费、维持费、证书费、年费等)手续;

10、 接受有关知识产权事务方面的咨询;

11、 学校交办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职务成果,另有约定的除外。职务成果包括:

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成果;

2、 履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专门任务所做出的成果;

3、 退职、退休、离休、停薪留职、辞退、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取得的与其在学校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

4、 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设备、材料、资金、试验条件、场地以及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者获得的设备、材料、资金、试验条件、场地及其它物质条件所做出的成果。

 第五条 职务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申请权属于学校,依法授予的专利权、著作权或专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由学校或者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或者所属单位的意志创作的,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教职员工在聘用期内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前款所称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

1、 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2、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或者可能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通过协议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约定。

 第九条 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进修、学习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兼职老师、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研究生等,应当在报到时由学校与其签署协议,明确其在校期间完成的职务成果的归属。

 第十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者其它科技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合作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    知识产权转让与使用许可

 第十一条 学校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应当经相应的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学校批准后,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或者登记备案和公告。

 学校向国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学校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许可他人使用学校所属的知识产权,应当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并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对校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内科技产业的技术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自立项起至结题止,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全程进行跟踪,督促、协助项目组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阶段取得的科技成果,凡适宜申报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不宜公开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组在科学研究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原始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在项目结题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提交该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等)。

 第十六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对已结题的科技项目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涉及知识产权的文件进行建档保管,并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师生员工获得的职务成果申报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进行审定;经审定认为应当申报的,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与知识产权申报有关的技术资料,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在办理申请手续前,不得以申请鉴定和奖励、发表论文、参加展览等形式对外公开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确保科技成果的新颖性。

 第十八条 对聘用合同期满、退休、离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者调离本校的教职员工,在离校(岗)前,应将在校(岗)工作期间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及其清单提交所在单位。本条所述人员在校(岗)期间获得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不得擅自转让、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应对参加国内外公开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科技展示活动的项目进行审查,涉及重大技术秘密的,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学校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在编教职员工及其在读的研究生和其他参加科研工作的学生应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承诺书,明确其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并对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维护和保密责任做出相应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务成果没有申报知识产权登记或申请专利但确有技术创新与产业价值,需要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的,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学校保密委员会确定其保密等级,相关技术资料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工作,包括技术合同的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等,以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涉及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放弃或者撤销已有知识产权需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放弃或者撤销。


第五章  专利发展基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利发展基金,由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管理,专利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技术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利发展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1、 从专利事务中心代理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

2、 学校根据需要给予的支持;

3、 争取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 专利发展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资助,凡需要学校专利发展基金资助的人员,可以向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以及著作权登记申请和专有权登记申请获得证书后,学校根据《华南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对获得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或对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设立专项奖励予以激励。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视为侵犯或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1、 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申请专利、或申请著作权登记、或申请专有权登记;

2、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使用或许可使用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3、 盗窃、非法泄露或擅自转让学校尚未公开的科技成果;  

4、 将应归档的知识产权资料或载体据为己有;

5、 应当申请或登记知识产权而未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使学校知识产权未能获得有效保护而造成损失的;

6、 在专利权转让和许可使用过程中,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给学校

7、 造成损失的;

8、 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对侵犯或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有关权益的侵权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各类损害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对为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华南理工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华南理工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充分调动我校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提高我校科研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及省、市科技成果评价、登记、奖励及转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开发、试验及推广应用等活动方面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包括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权归属学校的职务科研成果。

 第四条 我校专职或兼职或根据学校或学院的指派从事科技工作的教师、员工、研究生、本科生以及外单位来我校进修或从事合作研究的各类科技人员,执行由我校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或承担学校投入经费的研究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或利用工作时间和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均为学校的职务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归属学校。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将职务科研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职务科研成果未经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谋利。

 第六条 由我校承担的外单位委托研究开发项目或我校科技人员与外单位合作研究所产生的科研成果,根据合作合同或协议确定科研成果归属以及我校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中的排序。

 第七条 职务科研成果是国家和学校的资产,在科研成果的管理中应加强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按照学校保密工作及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做好科研成果的保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评价与登记

 第八条 我校科技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应及时申请成果评价。具体评价方式及程序根据项目任务来源及成果类别参照有关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成果评价材料必须真实,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后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

 第十条 科研成果在申请评价及公开技术内容之前应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报告,及时办理知识产权保护手续。

 第十一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在完成评价后,应在一个月内将评价的全套资料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应登记的要按科研成果登记办法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成果登记手续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应及时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

 第十四条 申报科技奖励的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并经全体主要完成人同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查,经学校批准后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

 第十五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且以其他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在合作申报科技奖励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报奖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应根据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创造性劳动贡献的大小,实事求是地确定其在成果主要完成人序列中的排序,并由其在申报书有关栏目中签字认可。凡成果主要完成人对排列顺序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排除后方可申报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知识产权授权或登记及被有关索引收录的高水平论文等科技成果,学校给予相应奖励。具体按《华南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推广与转让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积极推广和转让有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科技人员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让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依法保证学校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让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若转化过程中产生新的科技成果,其转让或权益应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推广和转让活动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学校、所在学院以及主要完成人三者的利益,收益分配原则上以主要完成人为主。具体分配方式参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部或部分以我校转让技术成果生产的产品,在该产品及与该产品相关的资料(包括包装、说明书、影视及文字宣传资料等)中使用“华南理工大学监制(研制、合作开发)”及与此相类似的表述字样时,必须报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使用方签订相关协议。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将依法追究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损失。


第五章  作价入股

 第二十二条 我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进入企业进行经营的,应根据《华南理工大学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股份及股权收益的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已登记和获奖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和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成果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成册连同有关证书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评价与登记、申报奖励等所需费用由项目组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公布的《华南理工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包括学校批准成立的实验室、研究所以及各类技术研究(开发、工程)中心。

 第三条 由国家及省、部、厅局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实验室、研究所以及各类技术研究(开发、工程)中心,参照学校有关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应有利于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和创新平台建设,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有利于重大项目的组织,有利于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有利于加强校内及国内、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各学院对科研机构的筹建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增强优势”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直属学校的科研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有与学校相关学科发展相吻合的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近、中、长期发展目标;

2、 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已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并且其主要成员近三年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实得经费应符合下列条件:理工类科研机构不少于200万元,经管类科研机构不少于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不少于20万元;

3、 有学术造诣较深、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机构成员队伍完整,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且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

4、 有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研究条件。

 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校属非法人科研机构,应有利于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及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并符合以下条件:

1、 与该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2、 与企业签订书面共建协议或合同,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建设计划、成果归属约定、建设及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等;

3、 企业有一定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等)。原则上企业对理工类科研机构的投入不得少于200万元,对经管类科研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企业投入不得少于20万元。企业投入纳入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4、 共建的科研机构应建在我校或其主体部分建在我校;

5、 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和实验队伍,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固定人员是指仅在本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同一人员不得在多个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建的科研机构除外)担任固定人员。

 第九条 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单位必须填报《华南理工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申请表》,由筹建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

 第十条 申报建立科研机构按以下规定分类审批:

1、 直属学校管理,或有上级非主管部门参与管理,或在所属领域规模和影响都较大的科研机构,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或批复成立。

2、 本条第1款之外的科研机构,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批。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直属学校的科研机构的管理以及全校科研机构建设的规划、协调、评估、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运行情况检查等宏观方面的管理工作。学院负责本单位所管辖的科研机构的人员、设施、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与企业共建的科研机构应以市场为导向,坚持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相结合。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机构负责人负责制。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提出,报学校批准聘任,同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成立学术委员会,其成员的聘任由科研机构和依托单位共同完成,名单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制度。科研机构应每年向学校提交建设与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对成绩突出、发展前景好的科研机构,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部、省、厅级科研机构建设项目。对缺乏竞争力,科研任务不足及考核评估不及格的科研机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调整直至撤销。具体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与企业共建的科研机构,在与其相关的合作合同或协议期满后,学校将根据以下情况决定该科研机构是否予以撤销或保留:

1、 合作企业和相关学院未提出继续共建的,该科研机构应予撤销;

2、 科研机构考核评估结果良好,同时,合作企业和相关学院均有继续共建意向的,在合作企业与学校续约或另订合作协议后,保留该科研机构。继续共建的科研机构也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按照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建设条件进行建设,在发展壮大之后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我校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等)”,与企业共建的科研机构原则上统一命名为“华南理工大学-(企业名称或简称)××联合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等)”。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印章的,必须经学校办公室和学校科学技术批准,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刻有印章的科研机构,印章由该机构负责人保管,并作为直接责任人对印章的合法、正确使用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刻有印章的科研机构,其印章适用范围只限于学校内部往来文件、科技合作中的技术文件以及对外一般性工作联系文件,不得用于各种经济活动,包括签订任何经济或技术合同,亦不得用于申报各类纵向项目。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刻有印章的科研机构,必须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未经审查登记私自对外使用印章引起纠纷或造成学校损失的,当事人及该科研机构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标牌的制作标准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公布的《华南理工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统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和学科建设、基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发展规划,立足学科前沿,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努力获取原创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家、广东省的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积极组织和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努力建设成为我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员和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应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标准,争取建设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应该把国家实验室作为更高级的建设目标。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有关学院应关心、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切实帮助重点实验室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重点实验室有义务支持有关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并在学科建设方面与相关学院相互协调。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相关学院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将重点实验室列入“211工程”、“高水平大学建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提供支撑。相关学院也应在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重点考虑。

 第七条 学校拨专款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年运行经费不少于50万元,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运行经费不少于6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条件。运行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其使用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各重点实验室应制订运行费使用细则,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确保使用效益。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人员及项目的管理工作。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教育部聘任;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作风民主并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学校聘任。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竞争、流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优化、素质较高的研究队伍。重点实验室应逐步建立创新体制和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不断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或报告,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聘任工作应按照各主管部门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试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管理制度。重点实验室主任可根据项目组的申请,审核和批准项目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聘任的流动编制人员,其相关费用由项目组负担。

 第十二条 各重点实验室必须配备专职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秘书),协助实验室主任开展日常工作。专职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秘书)岗位纳入学校实验室编制进行管理。专职副主任由重点实验室提名,报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批,学校行政发文任命;办公室主任(秘书)由重点实验室聘任,报学校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开放基金,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实验室工作,以加强国际和国内科技合作。开放基金从运行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学术交流,每年应举行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活动。五年内组织的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会议不得少于3次,其中国际学术会议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进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的客座人员,除另有约定者外,其在实验室完成的成果应归学校所有。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实行重点实验室内部共享,并对校内其它单位和校外开放,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做好安全及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各重点实验室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有关部门的相应管理办法,每年编制并分别向学校、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或广东省科技厅等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重点实验室应限期进行改进或解决。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主管部门实验室评估的有关规定接受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加强实验室网页的设计、使用和维护,推动重点实验室的信息化管理,积极进行网上学习交流,加强实验室的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要做好研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由国家其他部委及省市厅局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资助教师出境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师与国际同行的学术交流,扩大我校的国际学术影响,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学校设立专项经费资助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为做好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在编教师和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但按以下次序优先予以资助:

1、 是国际会议的组织(主持)者、大会报告人、分会(组)主持人;

2、 被邀请在会议上宣读论文;

3、 是兴华人才工程团队学术骨干、各级千百十工程人才培养对象及中青年学术骨干、两院院士;

4、 会上发表的论文一贯被SCI、EI、ISTP等索引所收录的会议。

 第三条 申请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会议应是本学科较高层次的国际会议,或定期举行的著名区域性国际会议;

2、 被会议接受的论文标明第一作者所在单位为华南理工大学;

3、 申请者具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规定的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外语水平以及其它出境条件。

 第四条 学校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资助方式为部分资助,资助范围包括会议注册费、国际旅费。

 第五条 学校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实行“一会一人”和不连续资助的原则。对同一会议,如有多个申请者,按第二条规定择优资助一人参加该会议;当年已经获资助者,下一年度不再予以资助;已经获得其他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的,学校不再重复资助。

 第六条 申请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经费资助的人员须填报《华南理工大学资助教师出境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并附国际会议的通知书和国际会议给申请者的邀请函。

 第七条 资助教师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与审批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审批的办法。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为集中审批时间,申请者应于此时间之前报送《华南理工大学资助教师出境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并于获得资助经费前报送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附件;对当次申请,学校科学技术处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做出拟资助方案,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校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完成审批工作并报学校领导批准之后,资助方案在全校公布并通知申请者。列入拟资助方案的申请者应在资助方案公布后二周内到学校科学技术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九条 获资助人员须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回国后一个月内,按照《华南理工大学资助教师出境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总结报告提纲》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交参加会议情况总结一份,并在学校做一次学术报告,向本学科、本单位及相关学科、相关单位教师通报会议情况及会议所展示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和动态。学术报告的安排应提前通知学校科学技术处。

 第十条 获资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总结报告或不按规定做学术报告者,学校有权撤销此次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3月公布的《华南理工大学资助教师出国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学术团体与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学术团体与学术交流活动,活跃我校学术氛围,提高科研及学术水平,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或参与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的目的是建立和促进我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学术组织之间的学术关系,加强我校教师、学生与国内外学者之间的交流,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各单位及其教师、科技人员、学生应积极参加国内外和校内外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为我校自行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凡我校自行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以及在这些组织中担任负责人(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均应在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

 第五条 学术团体与学术交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科学技术处为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的校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安排和组织管理、学校用于资助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等事项。涉外方面学术交流的校级职能部门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学校科学技术处对学术交流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根据有关规定,确认我校参加的国内外学术团体的性质和等级;

2、 审批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挂靠我校的申请,或我校以团体成员形式加入上述学术团体的具体事宜;

3、 推荐我校教师在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担任学术职务;

4、 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及校内单位发起、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组织工作;

5、 其他重要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 每年三月份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计划;

2、 每年十二月份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统计资料和总结报告、挂靠本单位的学术团体学术活动统计资料;

3、 负责本单位教师的学术讲座、本单位的科技沙龙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4、 负责对本单位教师申请参加国外各类学术会议活动的预审;

5、 配合学校科学技术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其他各类学术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工作。

 第六条 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使学校和国家知识产权受到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学术团体及活动

 第七条 学校鼓励国家二级以上和省一级学术团体挂靠我校。以上学术团体挂靠我校需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科学技术处认定并报学校批准。其他学会挂靠我校可由相关单位自行决定,并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备案。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每年均应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报送学术交流活动总结报告。

 第八条 我校教师在国家二级以上、省一级学术团体担任学术职务,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学术团体提出人选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批。

 第九条 出席学术团队会议的人员,应深入了解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向国内外同行宣传学校科研工作。在回校后两周内应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范围内做一次学术报告,通报会议情况和学术会议所展示的学科发展动态,并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供总结材料。从会议获得的公开资料应在本单位资料室存档。

 第十条 经学校科学技术处预先核准,我校教师代表学校出席国家及国家有关部委召开的重要技术论证会、研讨会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科学技术处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

1、 学术会议: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 学术访问、科学考察;

3、 科技沙龙、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

4、 学术团体的学术性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为推动学校教师与国际同行的学术交流,学校设立专项经费资助我校教师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华南理工大学资助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受邀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作特邀报告的青年教师,每篇特邀报告给予1000元资助;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作特邀报告的教师,每篇特邀报告给予500元资助。

 第十四条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教师,均应在回国或回校后一个月内在本单位或本学科做一次学术报告,通报会议情况及会议所展示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及动态。从会议获得的公开资料应在本单位资料室存档。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及各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发起、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由我校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五万元,不足部分由学院管理费、实验室运行费支出。

 第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批准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教师,应在回国或回校后一个月内在本单位或本学科做一次学术报告,通报在国外科学研究情况及所掌握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及动态。

 第十七条 为加强重大项目的组织,学校对以学科为基础开展的专题性科技沙龙活动予以一定资助。获得资助的专题性的科技沙龙每年应保证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活动,并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供总结材料。专题性的科技沙龙活动的管理规定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为推动校内学术交流,各单位应积极组织校内外、跨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科技沙龙、学术讲座等。

1、 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年应主讲一次以上的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会。学校鼓励其他教师积极向本单位或学校科学技术处申请主讲学术讲座或做学术报告。

2、 各单位应每年对本单位教师承担的国家级在研项目(军工等保密项目除外)进行一次集中式的学术交流,通报各项目进展情况;对当年结题的国家级项目应在结题前进行一次集中式的学术交流,通报项目完成情况及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学校鼓励各单位对其他项目组织类似的学术交流活动。

3、 学校鼓励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前沿和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组织科技沙龙活动。对涉及面较广并列入学校科技沙龙系列活动的,学校给予场地费支持。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先进集体奖,对每年组织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学术交流先进集体奖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具体评审条件及奖励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科研秘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管理,强化校、学院两级科研管理体制,各学学院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科研秘书岗位。

 第二条 各学院科研秘书为学校行政管理岗位,各实验室科研秘书(办公室主任)纳入实验室编制管理,各学院及实验室科研秘书均为专职岗位。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科研秘书协助本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管理本单位的科研管理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1、 参与本单位科研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配合主管领导做好制度的落实与执行;

2、 配合学校科学技术处做好本单位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配合本单位技术合同签订代理人做好技术合同的审查工作,配合学校科学技术处做好各类科技统计与信息上报工作;

3、 负责本单位科研信息及数据的整理与管理工作;

4、 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及成果档案的管理工作;

5、 协助本单位相关学科及机构学术交流的组织与开展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科研秘书受本单位和学校科学技术处双重指导。各单位应为本单位科研秘书的工作创造相应条件。

 第五条 科研秘书的考核由所在单位与学校科学技术处共同进行。学校科学技术处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六条 对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秘书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人员行为准则与学术道德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提高科研及学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华南理工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以下统称科技人员)。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华南理工大学名义发表作品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科技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勇于攀登科学高峰,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牢固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坚持真理,自觉维护科学尊严,遵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科技人员的声誉,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

 第四条 科技人员在学术研究中要具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不怕困难、刻苦攻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坚决反对急功近利、浮夸浮躁和不劳而获的行为。

 第五条 科技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要弘扬团结协作的精神,互相尊重、主动配合,避免不利于团结协作的现象发生,反对为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青年科技人员要尊重老年科技人员,老年科技人员也要注意培养和关心青年科技人员。

 第六条 学术研究应以科学探讨为目的,科技人员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方法进行科研工作,在申报项目或接受委托项目时,应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在科学技术评价过程中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技术交易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 科技人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

1、 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2、 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与之相关的文献,了解相关领域他人的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 在学术研究中使用和介绍他人成果时,应当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 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根据合作者对成果所做的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成果的署名应在成果公开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完成人对成果整体负责。

5、 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6、 在各种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的技术秘密,注意保护学校和国家的知识产权,应保密的成果在公开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科技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已完成但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2、 主观臆造学术结论,或为得出主观愿望上的学术结论而故意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3、 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和材料中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各种证书或其他学术证明材料;

4、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未经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或完成的成果上署名;

5、 故意夸大自己或他人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及社会效益;

6、 未全面了解他人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7、 利用自身的工作职务、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收受贿赂,故意压制、诋毁他人学术活动、学术思想和成果;

8、 为获得自身学术利益而对他人行使贿赂;

9、 违反保密原则和知识产权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

10、 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相关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具有并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 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项目审批和检查评估过程中,认真调查候选人或项目负责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并经查实者,实行一票否决;

2、 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规定程序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术监督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学术道德方面的署名投诉或申诉,并按照有关程序严肃认真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供调查结论和处理的建议。

 第十一条 学术监督委员会在收到投诉或申诉之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会同当事人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对该投诉或申诉是否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二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或申诉人,学术监督委员会应通知投诉或申诉人,责成并会同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向学术监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其中应对调查事项作出明确的答复和处理意见的建议。

 第十三条 学术监督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提交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调查报告,决定对被投诉人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书面下达至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全校。对被投诉人的处理意见记入其学术档案。

 第十五条 学术监督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保护投诉和申诉人。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调查工作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有关人员不得泄漏调查细节和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科技道德标准和纪律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工作群体考核总体办法

 (试行)


一、指导思想

1、通过目标分解的方式,将学校科技工作发展目标分解到各院系,作为各院系科技工作的群体考核目标,确保学校科技总目标的实现。

2、通过设立加分指标,对科研工作实行重点引导。

3、实施专门性和综合性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科研实到经费为专门性指标,科研成果为综合性指标。科研经费作为专门性指标体现科研经费在考核中的突出地位;综合性指标的运用便于院系根据自己的特长,在优势项目发挥长处,弥补劣势项目的不足。


二、科研实到经费考核目标

 科技经费考核目标是根据学校对团队和非团队人员的考核标准,同时考虑各院系获得“211工程”、“985工程”投入的情况,计算各院系经费考核目标。包括以下三部分:

1、按进入和未进入“兴华人才工程”团队两类人员数量及对应的经费考核标准计算出的科研经费总和(M)。

2、根据学校科研经费增长情况,以M为基准,作适当调整部分, 调整系数为x。

3、对211和985工程投入,院系所得经费,根据投入产出要求,按N年折算部分。

 则某院系的经费考核目标为:a0 = M •x +(∑Ii)/N

式中:a0 — 院系的考核目标;

      M — 院系人员考核经费总和;

      x — 调整比例系数;

∑Ii —“211工程”和“985工程”对院系投入经费总和。

N — 211、985工程投入的回收期。


三、科研成果考核目标

 科研成果指鉴定成果、授权专利及登记计算机软件和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统计源论文、索引论文和著作。科研成果考核目标是以各项科研成果折算成标准分,并以标准分作为各院系科研成果考核形式,考核目标标准分包括如下两部分:

1、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学校科技工作导向和成果取得的难易程度将鉴定成果、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或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索引论文、统计源论文、教科书、译著或编著等科研成果折算为标准分(n)。

2、根据学校科研成果折合分数的移动增长情况以及各院系人均科研成果折合分数情况,调整各院系增长比例(y),对人均折合分数较高的院系,适当调低增长率,人均折合分数较高的院系,适当调高增长率。

 则某院系的成果考核目标为:b0 = y∑ni •Ci 

式中:b0 — 院系的考核目标;

      y — 调整比例系数;

Ci — 某类成果的数量;

ni — 某类成果的折合分值。


四、考核办法

1、权重设置

(1)根据学校科研工作导向,在科研实到经费和科研成果两方面设置适当的权重系数(z)。

(2)加分项目:不下达指标,另外加分。在科技奖励、重大科研项目、学术交流、科研基地建设、高水平论文等方面设置1~10分之间的加分。

2、院系总分数计算方法

 单位科研工作群体考核得分的计算为:

k=k1 •z + k2 •(1-z) + k3

式中:k — 某单位科研工作群体考核得分

k1 — 某单位科研实到经费考核得分

k2  — 折算成统计源科技论文的科研成果得分

k3  — 加分项目部分的加分

k1、k2、k3的分值标准按百分制取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k1的计算

 如下达给某单位的科研实到目标经费为a0,此单位当年实际完成的经费a1,则k=a1/ a0×100%。

 若: k≥140%,         k1=100;

130%≤k<140%,  k1=90+(k-130%)×100;

120%≤k<130%,  k1=80+(k-120%)×100;

100%≤k<120%,  k1=70+(k-100%)×50;

90%≤k<100%,   k1=60+(k-90%)×100;

k<90%,           k1=60×k。

(2) k2的计算

 如某单位科技成果的目标值为b0,实际完成为b1,则k= b1/ b0×100%。

 若: k≥140%,         k2=100;

130%≤k<140%,  k2=90+(k-130%)×100;

120%≤k<130%,  k2=80+(k-120%)×100;

100%≤k<120%,  k2=70+(k-100%)×50;

90%≤k<100%,   k2=60+(k-90%)×100;

k<90%,           k2=60×k。

3、考核结果等级

 优秀:90-100分

 良好:80-89分

 合格:70-79分

 基本合格:60-69

不合格:总分低于60分。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规范我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我校科技人员在职创办科技企业的有关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科委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申请创办科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者应拥有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申办科技企业的宗旨主要是实现其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2、 学校以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科技企业,其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

3、 不影响申请者所在学院原有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凡申请创办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学院和学校科学技术处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各学院有责任根据学院自身的具体情况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技企业的创办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四条 我校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原则上应进入我校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在创办科技企业的申请报告获得学校批准后,应向科技园提交入园申请;科技园对批准入园的科技企业应协助其办理工商注册等有关手续,并按照科技园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 以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科技企业的,应在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报告中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及其作价额;必要时,学校有权要求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持有人提交由专业评估公司所做的有关作价入股职务科技成果的评估报告。此外,成果持有人还应与其他出资者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持有人及学校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以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科技企业,科技成果作价所占股份一般应不低于总股份的20%。在科技成果作价所占的股份中,学校视具体情况可将股权或股权收益(货币分红,下同)的40%分配给取得该项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其余60%归学校,并由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学校另有指定的除外);学校将股权或股权收益的1/3划拨给与作价入股的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有关的学院,用作科技发展基金。

 第七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而申请创办科技企业,有关科技人员还可以以货币出资入股的形式占有个人股。个人股所占比例,由创办该企业的各方股东商定。

 第八条 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后,凡需将学校未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引入所在企业进行经营的,须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 除以科技企业名义签订的技术合同之外,我校科技人员(包括我校创办科技企业的人员)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纵向项目或以学校名义签订技术合同的横向项目,必须进入学校科学技术处管理;未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批准,不得私自将纵向或横向科技项目经费转入由我校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

 第十条 凡申请创办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必须在申请报告中承诺每年向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学校财务处或学校指定的其他部门提供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数据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所创办的企业应接受学校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对不能兑现上述承诺的已建科技企业,学校有权撤回已投入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凡需要利用学校资产(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创办科技企业的,应按《华南理工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华南工资字[2000]第8号、第13号),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我校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一律不得占用学校土地、房屋、设备以及水电与通讯资源。

 第十二条 创办科技企业的人员可选择按教学科研岗或科技创业岗的标准参加考核。本人认为能继续完成教学科研岗全部任务的,可保留原有岗位,学校按原设定岗位进行考核;全职进入科技企业工作的,可申请按科技创业岗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由我校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必须有一个以上(含一个)的我校在职人员进入科技创业岗,并按《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创业岗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我校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 五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2、 两年内年总产值必须达到180万元人民币以上(即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后应逐年有所增长。

3、 科技企业每年应按学校所占股份上缴利润,但第一年可以豁免,第二年、第三年每年不少于5万元,从第四年起每年不少于10万元。

4、 依法经营,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记录。

 从创建之日起三年内达不到本条第2款、第3款及第4款中任一款要求的,该科技企业的科技创业岗人员不得申请续聘科技创业岗。

 第十五条 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创办科技企业的申请不予批准;凡已批准创办的科技企业不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学校将通过学校科技发展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作出限期整改或予以撤股(将投入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撤回)的决定。

 第十六条 创办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除可依托原单位申报和承担纵向及横向各类课题之外,亦可以由所在企业与学校签订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合同,将项目经费拨入学校财务,学校按横向项目进行管理并计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创业岗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更好地鼓励学校教职工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积极参与我校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根据《华南理工大学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业岗是学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而专门设立的岗位。

 第三条 科技创业岗的申请者必须是学校正式职工,并严格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人事处、科学技术处批准。

 申请科技创业岗的在编人员必须在我校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中专职从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且不再兼任教学岗和科研岗的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业岗属学校专职编制,接受学校人事处的统一管理;编制数由学校按需要审批,总量控制。

 第五条 受聘科技创业岗的人员,其工资(包括各种补贴)按月返还学校。工资不能按时返纳的,学校将停发其工资。

 第六条 科技创业岗的考核

1、 科技创业岗人员的考核由我校大学科技园负责,报学校人事处审核。

2、 科技创业岗的考核以科技创业岗人员所在的科技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为主要标准。其所在科技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按《华南理工大学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考核。

3、 科技创业岗人员聘任期为三年,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与所在科技企业的考核同步进行。

4、 聘任期内,连续三个月不按时返纳工资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到期解聘。考核优秀的,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聘任期满后,考核合格的科技创业人员可以选择续聘或重返教学、科研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再申请科技创业岗,但可申请重返教学、科研岗位。

 申请重返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向申请岗位所在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重新进入教学岗位或科研岗位,但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创办科技企业或申请科技创业岗。

 第八条 科技创业岗人员的职称评聘按学校校办企业人员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进入科技创业岗的人员享受学校在编人员的同等待遇,并可保留原有职称和工资待遇(包括工资的正常调整),其晋升职称者按学校校办企业人员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创业岗实施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保障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学校的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工作;设立科技综合档案室,统管全校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

 第三条 从事涉密工作的单位和教职工要提高保密意识,重视并自觉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制订的保密规定。


第二章  科学技术保密的范围及密级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的范围包括:

1、 国家长远科学技术规划和重大研究项目及其进展情况、科技政策、规划、指南、计划中需要保密的部分;

2、 国防、军工研究项目及成果; 

3、 上级部门或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划定密级的科技保密项目;

4、 科研项目结题前或对外公开前的原始资料,包括选题分析报告、课题任务书、调研论证报告、试验报告、研究报告、图纸、配方等;

5、 具有较高技术、经济价值且尚未公开的科技成果(包括:产品、材料、工艺和新技术等)、论文、资料、文件及关键技术的核心部分和实物;

6、 我校属应保密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规划及其他定有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

 第五条 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防、军工项目及需确定密级的科学技术秘密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1、 立项时上级部门已确定密级的科技项目,该科技项目及其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密级从其确定;

2、 立项时未确定密级的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来源及项目的重要程度提出确定密级申请及密级划分意见,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3、 科技成果申请发明专利、或申请鉴定验收、或对外公开前,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的重要程度提出确定密级申请及密级划分意见,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变更:

 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科学技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申请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需要保密或提高密级的科学技术可以申请加密或升密。

 科学技术秘密的解除密级、降低密级、加密、升密的工作,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科学技术保密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1、 不得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相、展览等宣传工具,宣传报道科学技术保密内容;必须宣传报道的新技术、新发现、新理论,宣传报道稿件须经学校审核;

2、 在公开的学术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3、 在公开举办的展览、技术表演、会议等活动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第八条 计算机、通信和网络中的科学技术保密管理:

1、 存储有涉密技术文件资料的电子设备要实施物理隔离,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涉密技术文件资料要多级加密,并备份保存;

2、 存储有涉密技术文件资料的电子设备要携带外出前,需到学校登记备案;外出时要采取严格的保密和安全措施;

3、 存储过涉密技术文件资料的电子设备报废时,需对存储单元进行物理销毁;

4、 教职工在涉密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打电话、发传真等,需有保密措施;

5、 不得将涉密技术文件资料用于网络共享。

 第九条 对外学术交流中的科学技术保密管理:

1、 出国进修、访问、考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教职工,不得将科学技术保密资料、物品携带出国;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国时,需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其中涉及机密级以上的科学技术保密内容,需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2、 在国际学术交流会上宣读的学术论文,对外交流的科技刊物、资料、样品,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科技资料,如涉及尚未公开的科学技术内容,需报学校进行保密审查;其中涉及机密级以上的科学技术保密内容,需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3、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不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学习。如确因工作需要请境外人员参观,应当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其中涉及机密级以上的科学技术保密内容,需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4、 科学保密技术出口,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有关规定,由完成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其中涉及机密级以上的科学技术保密内容,需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科学保密技术在国内转让时,应当由完成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推广应用科学保密技术,应当由完成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并应当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 绝密级科学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科学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申请保密专利;机密级科学技术申请保密专利的教职工应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准;秘密级科学技术申请保密专利的教职工应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机密级、秘密级科学技术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十二条 对参与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研制的教职工,若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学校将根据成果的实际水平对该教职工予以评价。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发表的论文,学校将根据该论文的实际水平予以评价。

 第十三条 参加有科学技术保密内容的项目成果评估、评审、验收、鉴定等活动的教职工及相关人员有责任对该项成果需保密的内容保守秘密。

 推广、使用有保密内容的科技项目和成果的单位和教职工,不得泄漏有关保密内容。

 接受有保密内容的科技项目的单位,要遵守委托和下达任务的部门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四条 知悉有关科学技术保密内容的教职工退、离休或调离学校后,在该科学技术保密内容解密前,应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的保管及使用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的保管:

 各单位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工作,健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科保管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

 第十六条 在研涉密项目的文件资料的保密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使用登记和签字确认制度,项目负责人是项目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已结题的涉密项目,完成单位需将所有相关的文件资料建立档案,交到学校综合档案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的使用:

 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应准确地标明密级。

 绝密级的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只限于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需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方可使用;外单位及非学校教职工,如需要使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须经原密级批准单位同意。

 使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的部门和人员有责任保守秘密并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的科技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自觉地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对于科技保密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做得差的给予批评或应得的惩处;对有失密、泄密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处分;故意泄露、盗窃或出卖科学技术秘密的,要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科技保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