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4日10:48:06 来源:计生办 人事处
学校各单位:
根据穗府办[2009]12号、穗计生发[2009]18号、穗计生发〔2011〕19号和穗计生发〔2011〕33号的文件精神,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每月150元计划生育奖励金,请各单位做好宣传督促工作。
一、申领对象
具有广州市五山街户籍的退休教职工,从2009年1月1日起,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其中包含:
1、2009年1月1日起,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没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人员。
2、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本人只生育一个子女。
3、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离异人员。无生育子女,有一个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8月31日间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本市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因政策调整,退休金、养老金不再体现原加发5%计生奖励的人员。
二、取消奖励对象
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1、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三、奖励标准
1、对于第一条第1、2、3、类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且申请之次月起,每月奖励150元,直至本人亡故。
2、对于第一条第4类人员从2011年7月25日起,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月150元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携带免冠小一寸近照三张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等有效原始证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到所属申领单位审核。
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加具民政局印章)原件和复印件; 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证》;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独生子女户口薄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复印件。
2、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加具民政局印章)原件和复印件;
3、证件遗失的,由相关办证机关出具证明。
4、关于早期退休金无体现加发5%的独生子女父母,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处退休职工档案室负责提供《广州市职工退休审批表》复印件,经人事处审批,并盖章。
五、办事流程
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8月31日间退休未加发5%计生奖励和2009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在2011年12月20日前,向学校计生办、户籍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或从网上下载《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见附件1)。由本人填写好一式三份,按以下途径申请:
1、计生办在接到申请资料及复印件后进行预审,合格后送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和加盖公章;
2、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初审合格后报街道计生办;
3、街道计生办在收到合格的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确认后退回申请人。
六、奖励补助金发放渠道
计划生育奖励金依申请按月发放,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计发,但因个人原因逾期申请的(截止时间2011年12月30日),由核准申领的次月起计发。
由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指定银行代发每月150元,居委会将代发单位的存折薄交给奖励对象,代发单位每月将奖励金直接划入个人帐户中。
计生办电话:87111020 ,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五山居委联系电话:22236699
附件:
1、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
2、印发关于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穗府办[2009]12号)
3、关于印发《贯彻<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计生发[2009]18号)
4、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穗计生发〔2011〕19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通知(穗计生发〔2011〕33号)
计 生 办
人 事 处
201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