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08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材料的通知

日期:2008-04-16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指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艰苦地区的艰苦行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3、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提交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两份)(见附件一)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请各相关同学于424日前将以上材料提交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并填写《2008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附件二)发送至wbkong@scut.edu.cn 

    附件一、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附件二、《2008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 

 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 

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