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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高新区鼓励科技创业推进“扬帆 启航计划”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5-06-15
浏览:80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把松山湖高新区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和《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关于争创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集聚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资源,加快完善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成长体系,推动中小微型科技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科技小巨人企业、领航型企业,为高新区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提供有力支撑,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松山湖管委会”)决定实施“扬帆启航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策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加速载体的建设和发展,并大力促进科技创业企业、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条 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结合松山湖高新区实际,每年从高新区税收分成资金中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资金,设立松山湖高新区“扬帆启航”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扬帆启航’专项资金”)。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

(一)松山湖管委会成立“扬帆启航”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扬帆启航”专项资金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松山湖“扬帆启航”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扬帆启航’资金办”),承担“扬帆启航”专项资金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旨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加速发展,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六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以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核心,符合松山湖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孵化器及加速器建设,鼓励相关载体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


第七条 全面提升孵化器、加速器的建设和运营水平。

(一)对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二)高新区孵化器、加速器培育一家上市公司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培育一家列入“启航计划”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孵化毕业一家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三)鼓励高水平的运营团队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对正在运行的孵化器、加速器,经过评估,按当年孵化器、加速器内企业纳税形成的高新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给予补贴。


第三章 实施“扬帆计划”,加大科技创业企业扶持力度


第八条 “扬帆计划”企业(以下简称“扬帆企业”)是指在高新区依法注册并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不超过3年,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经评定后为扬帆企业。


第九条 加大对入驻高新区科技载体的科技企业政策倾斜力度。

(一)按照扬帆企业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审,根据审定等级,可分别给予贷款贴息资助、贷款担保资助、运营成本补贴、种子资金资助和成功创业奖励,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拥有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优势明显、发展前景广阔的扬帆企业,经高新区组织评估,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实施“启航计划”,培育一批领航型企业


第十条 聚焦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每年遴选20家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骨干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培育原则,进一步提升高成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在产业带动、创新辐射、国际化发展中发挥更加显著影响力的小巨人企业、领航型企业。入选启航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启航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新区依法注册并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主营业务属于高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高新区主导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规模和成长性突出,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3亿元,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均在20%以上,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三)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大于5%且保持逐年增长态势;企业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能够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的技术标准。

(四)拥有优秀的核心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国际化视野、企业家精神,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能够吸引、集聚高端创新人才。

(五)品牌建设及市场开拓能力强,企业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重视国内外市场营销拓展战略。


第十一条 实行“一企一策”的支持方式。根据企业的快速发展需求,支持企业制订做强做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设立专人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召开协调会,制订实施个性化的支持措施,为企业做强做大提供特色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提高启航企业享受政策的便利性,重点加强技术创新、资本运营、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有效降低启航企业融资与运营成本。鼓励并协调高新区金融机构建立“启航计划”绿色审批通道,加大入选企业贷款贴息力度,按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50%给予贴息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贴息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加大启航企业运营成本补贴力度,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对于企业物业租金、水电、通讯等成本费用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大力支持启航企业开展上市融资。建立启航企业赴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上市的“绿色通道”,优先支持其IPO或借壳上市,参照松山湖高新区鼓励企业改制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等相关政策条款予以资助。对高新区内通过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高新区内申请上市成功的企业,再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对总部落户高新区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启航的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股票、发行债券、金融租赁等方式融资的,按融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的奖励。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企业申报成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以及成功上市的奖励,参照本款执行。


(三)鼓励启航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研发基地,需购买高新区土地的,优先供给土地并给予优惠。


(四)支持启航企业加大市场开拓步伐。优先推荐启航企业的新产品和服务纳入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目录。通过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加大对启航企业创新型产品的采购力度;优先推荐启航企业参与高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或承担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高新区其他各项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