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23.05.12
各院(系)及有关部处: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2022年度已备案学科目录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已备案学科目录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已备案学科目录是我校实施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各院(系)、相关部处要按照学校公布的备案学科目录开展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现提请各院(系)核实报送2023年拟备案学科目录信息(附件1),研究生院确认汇总后将正式形成2023年备案学科目录并对外公布,此目录将作为2024年学校开展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以及导师遴选等的主要依据。
2. 院(系)因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变更已备案的学科目录,须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由相关变更程序完成备案后方能开展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
二、变更程序
学校目前主要通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设学科方向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设二级学科两种方式建设和管理学科,其变更程序分别如下:
(一)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学科方向的设置或变更(含增设、更名和撤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拟变更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经一级学科建设牵头院(系)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提交一级学科下设学科方向备案申请表(附件3)和一级学科下设学科方向信息登记表(附件4);
2.研究生院对拟变更学科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学校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所有已设二级学科变更为学科方向进行设置,参照第(一)条程序办理,同时提交华南理工大学自主撤销二级学科申请表(附件5)。
(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二级学科的设置或变更(含增设、更名和撤销)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自主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称可参见《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1.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
(1)学科范围: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学科主要针对目前现有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基本条件: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其中主岗导师不得少于3人,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3)工作要求:
①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提出申请(附件6),同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附件7、附件8);
②研究生院委托该二级学科所属一级学科建设牵头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增设或更名的论证方案进行评议。
③主动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该二级学科所属一级学科建设牵头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附件5),报学校备案。
2.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
(1)基本条件: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社会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其中主岗导师不得少于3人,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2)工作要求:
①院(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趋势,结合本院(系)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条件,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附件6)。在同一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且均需满足相应的基本条件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附件9、附件10);
②研究生院委托该目录外二级学科所属一级学科建设牵头院(系)聘请7名校外同行专家(须是同类高校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博士生导师)组成专家组对拟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论证方案进行评议,并且填写评议表(附件11);
③自主撤销目录外二级学科,须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附件5),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将予以撤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④学科代码:目录外二级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三、工作安排
1. 学科备案目录信息没有变更的院(系),不需要交任何表格;
2. 5月23日前,学科备案目录信息如有变更的院(系),请填写2023学科目录信息核对情况反馈表(附件2),将盖院(系)公章的纸版材料报送给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3. 5月23日前,拟变更学科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并填写相应的表格。一级学科下设方向变更的请填写附件3和附件4;自主撤销或增设二级学科的请填写附件5或附件6;目录内、目录外学科的增设或更名请分别同时填写相应的《论证方案》和《备案表》,详见附件7—附件14;
4. 5月29日前,研究生院完成对拟变更学科的材料审查;
5. 6月30日前,研究生院组织完成院(系)对拟变更学科的专家论证等工作;
6. 9月30日前,研究生院完成教育部学位中心相关网站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工作;
7. 12月31日前,研究生院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工作;
8. 国际校区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詹志城
联系电话:87110725
相关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yjzczhan@scut.edu.cn,纸质材料请交至笃行楼北座218办公室。
附件:
附件1-14.zip
研究生院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