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22.07.13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双学位项目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相关研究生培养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双学位项目是指学校同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培养在一方已正式注册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并分别授予双方学位。研究生双学位项目的合作双方分别称为派遣方和接收方。派遣和接收的研究生身份为双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双学位研究生在派遣方和接收方分别接受培养,通过课程修读、学分互认和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等规定的培养环节,合作完成全部培养过程。
第四条 培养协议
(一)研究生双学位联合培养,须建立在学校、学院(系、所)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起草并签订研究生双学位联合培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协议应明确合作领域、学制、招生人数、培养模式、学分换算方法及可互认学分的上下限、免修课程、专业实践要求、学术成果要求、学费和奖助学金政策和额度、毕业与学位授予要求、知识产权归属、合作期限等内容,并明确派遣至学校的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
(三)协议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审核,由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单位会审,由外事主管校领导审核并签署,或经外事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授权学院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 结合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鼓励与国(境)外一流大学以及具有优势学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双学位项目开展的学科、专业应为国家予以批准、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和专业。
第六条 派遣方根据接收方有关要求,制定相应招生或选拔实施细则,开展招生选拔工作,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接收方可根据派遣方提供的推荐人选材料确定录取人选。
第七条 学籍管理
(一)学生在接收方学习期间,根据各自的在籍研究生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学校的双学位研究生,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华南工研〔2018〕36 号)要求进行管理,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参照该管理规定执行。学校接收的双学位研究生在学校的注册时间为每年9 月份,具体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华南工外〔2007〕3 号)执行。
(二)学校派遣的双学位研究生在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留学协议书》、提交《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家长同意函》,并办理相关的离校手续。完成项目交流任务回国后1 周内到研究生院报到并提交留学报到材料。
第八条 课程学习
(一)学校派出的双学位研究生必须在本校修完相应培养计划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和英语课程,学校接收的双学位研究生须修读学校开设的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来学校修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国(境)外双学位研究生的修课要求,应遵照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二)派遣方和接收方的双学位研究生须通过课程选修和学分互认的方式取得双方硕士(博士)阶段所要求的学分。学校派出的双学位研究生回校 2 周内,凭接收方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填写“交换生学分互认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学分互认的课程必须内容相近,且对方课程的课时学分大于或等于学校课程的课时学分。
第九条 论文选题和中期考核
(一)双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由合作双方导师联合指导,须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2018 年修订)》(华南工研〔2018〕32 号)、《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管理办法》(华南工研〔2017〕35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表学术论文、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评审和答辩,从而获得申请学校硕士(博士)学位资格。
(二)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和预答辩可通过远程视频会议方式进行,但应经所属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
第十条 合作方派遣的双学位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接收的学院(系、所)应为学生安排指导教师,负责其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双学位项目研究生学位论文可用中文或英文撰写,如选择英文,论文的封面、提名页、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书应用中文撰写,摘要应中英文对照撰写,其余部分可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形式,按学校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双学位研究生达到合作双方各自的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合作双方分别颁发的学位。接收方颁发给派遣方学生的学位应以派遣方颁发该生的学位为前提。
第十三条 费用
(一)双学位研究生的学费根据校(院)际合作协议相关条款执行。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对方学校指定必须交纳的其他费用一律由学生自理。
(二)派出学生自行购买机票、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相关申办费用以及保险费用均由派出学生自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双学位研究生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手册》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 年1 月28 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