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
日期:2016年11月03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落实广州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向学校承担所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维护所有者权益,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资产经营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是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非专职的,考核对象为企业总经理(厂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专职的,考核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进行业绩考核。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全资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核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派出董事通过所在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贯彻执行;参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业绩增长、管理状况、科技成果转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行业特点、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一节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

(一)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二)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年初所有者权益+年末所有者权益)/2

(三)上缴利润:资产经营公司实际收到的上缴利润数额(含学校或资产经营公司认可减免利润数额)。

(四)制度建设及重大事项报批报备。

1)制度建设:是指企业行政、财务、人事、生产、经营等制度建设情况。

2)重大决策事项报批报备:是指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评估备案、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企业国有资产基本事项等须报批报备事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报批报备事项的执行及完成情况。

(五)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潜在因素:

1)折旧政策执行情况;

2)应收账款管理状况;

3)存货管理状况。

(六)企业政治思想工作及企业文化建设。

第九条 由于清产核资、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资产经营公司应享有的权益发生增减变化的,经确认可对考核基数或期末考核数进行调整,客观增减因素主要包括:

1)因清产核资影响资产经营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2)因新增投资增加资产经营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3)因资产评估增减值影响资产经营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4)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影响资产经营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5)因重大自然灾害减少资产经营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6)经资产经营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影响资产经营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根据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于考核期初提交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资产经营公司,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运营环境及学校下达的任务,核定企业负责人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与企业负责人签订本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31日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资产经营公司递交书面报告。

(二)各企业对照资产经营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细则(修订)》进行自我评分,并将自评结果书面上报资产经营公司。

(三)资产经营公司依据企业负责人提交的总结分析报告和自评结果,并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职工代表对企业上年度经营业绩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初始意见。

(四)资产经营公司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的初始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经营公司反映。

(五)资产经营公司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按规定兑现奖惩。

第二节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资产经营公司决定。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客观因素由企业提出并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资产经营公司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三年任期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四)三年任期科技开发投入及经济、社会效益。

(五)营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状况。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下列程序考核:

(一)三年任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资产经营公司递交书面报告。

(二)各企业对照资产经营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细则(修订)》进行自我评分,并将自评结果书面上报资产经营公司。

(三)资产经营公司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审核的企业财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自评结果,并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职工代表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资产经营公司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经营公司反映。

(五)资产经营公司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按规定兑现奖惩。

第十五条 由于清产核资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与现任企业负责人无关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依据发生变化的,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考核得分级别设置为:A(分数≥100)、B80≤分数<100)、C60≤分数<80)、D(分数<60)。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十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绩效年薪与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挂钩;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综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薪酬 =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年度薪酬 = 基薪×(13×考核分数/100

其中,基薪为企业近两年(含当年)人均年工资总额(以工效挂钩确定的工资总额),基本年薪为基薪的2倍。

当考核结果为D级或年度亏损的企业,只计发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为0。当考核结果为ABC级时,按上述公式计发绩效年薪。

企业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绩效年薪不得超过上一年。

第二十一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一)对于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考核后一次性支付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收入: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任期内年薪平均水平的30%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任期内年薪平均水平的20%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激励收入按照任期内年薪平均水平的10%确定。

(二)对于任期综合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不发放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发放任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正职)的,其分配系数为1;担任副职的,其分配系数为0.8,因特殊情况可在0.70.9之间调整,报资产经营公司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现利润经资产经营公司核准后,按上交利润5%的比例奖励企业,其中50%奖励经营班子,正副职比例为10.7。奖励款由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本部的部门负责人的薪酬以纳入考核企业的正职负责人薪酬平均值为基数,担任正职的按照1.0倍计发,担任副职的按照0.9倍计发。市场化选聘的人员实行契约化管理,资产经营公司本部的部门其他人员的薪酬由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班子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其他说明:

(一)考核计分办法:各企业按资产经营公司制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分,最后由资产经营公司组成评议小组进行审定后确定考核分数。

(二)企业应在应付工资科目单设“企业经营者工资”明细科目,企业经营者工资按月预提计入生产成本,预提工资可按当月职工人均工资的2倍计算,考核结果确定后对年度薪酬结算多退少补,其个人所得税由各企业代扣代缴。

(三)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资产经营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情况,不得人为操控,本年度应计提的折旧及发生的管理、销售、财务等费用和属于本年度应摊销的费用应逐月计入,确保企业会计利润质量,违者一旦发现将对相关人员追责。

(四)由于各企业成立时间、行业类型差异较大,在文件执行过程中,资产经营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企业以特殊政策或调整经营者考核工资,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具体考核办法按照资产经营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细则(修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对其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第二十七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的具体办法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细则(修订)》。

第二十八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一经发现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其绩效年薪;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三十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后的细则自201671日起试行,时间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