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办法(试行)
日期:2016年01月1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维护学校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资产经营公司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所属全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资产经营公司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所属控股及参股企业以及再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五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考核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

其中,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七条  因经营期内不良资产额增加造成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应当在核算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减修正。

(一)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考核期内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其增加额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直接扣减。其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期初不良资产

(二)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考核期内对有问题资产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除修正。其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其中,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各类有问题资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企业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当按股权份额进行核算。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参考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

(一)净资产收益率,是指考核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二)利润增长率,是指考核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上期利润总额。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考核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资产负债率:指本经营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扣除以下考核期内的客观因素影响:

(一)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或追加投资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企业按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而增减国有资本;

(三)企业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而增减国有资本;

(四)企业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减国有资本;

(五)企业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企业因会计差错调整或减值准备转回而增减国有资本;

(七)企业因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国有资本;

(八)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而减少国有资本;

(十)企业接受捐赠而增加国有资本;

(十一)企业因资本(股票)溢价或折价而增减国有资本;

(十二)资产经营公司确认的其他增减的国有资本。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按会计年度和企业负责人任期分别考核,考核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核批后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为依据,剔除影响国有资本变动的客观增减因素,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核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资产经营公司。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参考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本增值;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本保值;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本减值。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以经核实确认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指标与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行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按照“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评判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相应水平。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确认为“差”档次:

(一)存在虚报、假报、瞒报销售收入、利润等重大财务问题,年度财务决算严重失实的;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三)持续资不抵债的。

持续资不抵债企业,在经营期间弥补国有资本亏损的,可确认其国有资本减亏率。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薪酬、任期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  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资产经营公司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