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企业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营运效益,参照《企业绩效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财统[2002]5号)、《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结合资产经营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开展企业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所属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促进完善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和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监管体系。
第二章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第三条 企业绩效评价以公历年为评价期,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方面内容的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构成。
(一)企业财务效益状况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以及盈利质量和现金保障状况。
(二)企业资产营运状况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三)企业偿债能力状况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四)企业发展能力状况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销售增长、资本积累、效益变化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及发展后劲。
第四条 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绩效的核心指标,用以形成企业绩效评价的初步结论,包括:
1.财务效益状况: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2)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2.资产营运状况:
(1)总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2)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100%
3.偿债能力状况: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4.发展能力状况:
(1)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2)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第五条 修正指标用以对基本指标形成的企业绩效评价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以产生较为全面、准确的企业绩效基本评价结果,包括:
1.财务效益状况:
(1)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2)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3)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4)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2.资产营运状况:
(1)存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2)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3)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3.偿债能力状况:
(1)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流动负债×100%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4.发展能力状况:
(1)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2)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利润总额-上年主营业务利润总额)/上年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0%
(3)总资产增长率=(年末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100%
第三章 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和计分方法
第六条 企业绩效评价标准的选择。参考国资委制定的每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将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划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档次,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 差(E)以下为0。
第七条 基本指标计分方法。基本指标计分方法是按照功效系数法计分原理,将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值,按照规定的计分公式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
基本指标总得分=∑单项基本指标得分
单项基本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居于较低等级一档。
第八条 对有关指标的分母为零或为负数时,作如下具体处理规定:
(一)对于净资产收益率、资本积累率指标,当分母为0或小于0时,该指标得0分。
(二)对于已获利息倍数指标,当分母为0时,则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利润总额大于0,则指标得满分;
(2)如果利润总额小于或等于0,则指标得0分。
第九条 修正指标计分方法。修正指标的计分是在基本指标计分结果的基础上,运用功效系数法原理,分别计算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部分的综合修正系数,再据此计算出修正后的分数。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总得分=Σ各部分修正后得分
各部分修正后得分=各部分基本指标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Σ该部分各修正指标加权修正系数
某指标加权修正系数=(修正指标权数/该部分权数)×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
某指标单项修正系数=1.0+(本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0.2-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单项修正系数控制修正幅度为0.7~1.3
某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权数
第十条 在计算修正指标单项修正系数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达到优秀值以上,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2+本档标准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二)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处于较差值以下,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0-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三)如果资产负债率≥100%,指标得0分;其他情况按照规定的公式计分。
(四)如果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分子为正数,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1;如果分子为负数,分母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9;如果分子分母同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五)如果不良资产比率≥100%或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六)对于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指标,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负数本年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为1.1;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零本年为正数,或者上年为负数本年为零,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七)如果个别指标难以确定行业标准,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第四章 企业绩效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绩效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1月31日之前,所属企业准备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并上报资产经营公司。
(二)资产经营公司审核企业提交的评价基础数据,并参考国资委制定的每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企业上年度经营绩效评价、评级。
第十二条 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提供的评价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等资料。
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数据资料不完整的,资产经营公司有权要求企业补充。
为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合理,资产经营公司在具体评价前必须对评价基础数据进行核实,对有关数据的口径进行确认。
资产经营公司发现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虚报、瞒报和漏报等行为,应视情节和金额大小相应扣减评价分数1~5分,并对企业经营责任人按资产经营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得出评价分数以后,应当计算年度之间的绩效改进度,以反映企业年度之间经营绩效的变化状况。计算公式为:
绩效改进度=本期绩效评价分数/基期绩效评价分数
绩效改进度大于1,说明经营绩效上升;绩效改进度小于1,说明经营绩效下滑。
第十四条 对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有重大科技创新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将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企业努力程度和管理难度,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
第十五条 对企业上年度经营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处理不当的突发事件等,资产经营公司将视情节相应扣减评价分数。
第十六条 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
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标注“+、-”号的方式表示。
第十七条 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一)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A++≥95分;95分>A+≥90分;90分>A≥85分。
(二)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85分>B+≥80分;80分>B≥75分;75分>B-≥85分。
(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两个级别,分别为:70分>C≥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
第十八条 企业绩效评价完成后,资产经营公司作出企业绩效评价报告,对企业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
第十九条 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是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成长性的综合反映,可以为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监督、结构调整以及企业负责人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监管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并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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