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切实保障财政性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是由企业按规定程序依法获得的,经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升级发展、改制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及新业务拓展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符合规划、突出重点、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每年度根据教育部财务司下达的申报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属下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并有权对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经济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改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重点支持提供公共服务、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以上要求的项目申报范围具体以当年度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应按照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分类申报。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申请列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支持计划需在本年度继续予以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 往年申报过的项目,同时符合当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重点的项目,当年可以继续申报;已申报或者获得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再申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
第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和收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股东资产经营公司要求及时足额上缴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暂停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的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立项
第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每个年度教育部财务司下达的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所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经审核并按重要性、紧迫性排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处,由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处审核后报送教育部财务司。
第十条 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4.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5.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
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
以上要求的内容和具体填报表格以当年度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资产经营公司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决议文件:
(一)设立董事会的全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董事会决议一并报送资产经营公司。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全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资产经营公司;
(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应当经过企业经营班子讨论、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报送资产经营公司,同时企业的其他股东需分别出具股东承诺书,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承诺书均需明确约定企业获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企业的国有资本。
上述(一)(二)款全资企业的项目由资产经营公司按照程序审议通过后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并明确约定企业获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通过企业增资扩股方式增加企业的国有资本。
第十二条 各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应当由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本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和所属企业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及董事会审议。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计划进行审议后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的要求上报。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分为资本性财政性资金、费用性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一)资本性财政性资金,即向新设企业注入的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的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资金;
(二)费用性财政性资金,即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财政性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收到的项目资金将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立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对获得的财政性资金实施专户专账、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禁挪作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股票、基金、期货、债券和转为定期存款或放贷等。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获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计划专款专用,涉及基建项目要实行按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基建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预提工程款、预付货款等形式转移资金;涉及机器、仪器等设备采购要论证设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编制设备采购计划、按规定组织采购招标,做好资金采购预算支出规划,禁止挪作他用。
第五章 项目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编制报告》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资产经营公司。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及时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上报资产经营公司。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资产经营公司监督,按照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按要求提交季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半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专项审计报告至资产经营公司,并根据资产经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应当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要求完成获得的项目资金用于增加企业的国有资本的增资扩股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性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如挤占、挪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的范围、用途等,资产经营公司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报送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规企业下一个年度不允许进行企业国有资本项目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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