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参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年0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参股企业的规范管理,明确资产经营公司与各参股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建立有效监管机制,保障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提高资产经营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抗风险能力,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科技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参股企业指资产经营公司出资比例低于50%的下属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在该参股企业董事会中董事席位不占多数,且对企业不拥有实质的控制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参股企业。

第二章参股企业投资

第四条 投资方向

(一)符合我校科技产业战略规划发展方向,与学校学科相关性较强;

(二)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 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

第六条 出资方式

(一)以知识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

(二)以机器设备、建筑厂房等实物出资;

(三)以货币现金出资。

第七条 参股原则

(一)非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对企业未来发展有促进作用但目前关联性不高的科技项目;

(三)缺乏相关行业运营管理经验、管理人才及启动资金的科技项目;

(四)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参股的项目。

第三章 参股企业退出

第八条 退出原则

(一)管理不规范、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参股企业;

(二)对科技产业无促进作用的参股企业;

(三)长期盈利不分红的参股企业;

(四)根据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退出的参股企业;

(五)上级主管单位要求退出的参股企业;

(六)歇业、撤销、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参股企业。

第九条 退出方式

(一)公开上市退出;

(二)股权协议转让或产权交易所挂牌退出;

(三)第三方企业兼并收购退出;

(四)参股企业或公司管理层股权回购退出;

(五)企业清算退出。

第四章 管理模式及程序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据《公司法》、参股企业章程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下属参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参与制定参股企业章程,参与参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行使资产收益权,保障股东权益。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据参股企业的章程规定向参股企业委派、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经参股企业股东会任命产生,代表资产经营公司在参股企业章程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资产经营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派出董事、监事按照《资产经营公司企业董事、监事派出与管理办法(修订)》进行管理,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股东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三条资产经营公司参照对全资、控股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对参股企业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或退出参股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经营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投资、退出方案等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会员审议。投资、退出的各项行为严格按照学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以无形资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以及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共同设立参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参股企业的名称一律不得以“华南理工大学”冠企业名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各级企业投资、管理的参股企业可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