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投资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资管理,保障公司投资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具体分为内部投资和对外投资。
内部投资是指新建工程(项目)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新技术开发、技改投资、集体福利投资、职工文化设施投资等;
对外投资是指创办新的企业或以资产、现金与其他企业(包括境外企业)、个人合资、合作的投资以及购入期货、股票、债券等的投资。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投资管理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本部的内部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由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核决定;单项投资额在300万元或以上的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本部所有对外投资,均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
第七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内部单项投资、固定资产购置额在50万元以下且在注册资本10%以内的,由董事会或授权总经理决定,其中超过30万元的,须在实施前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本10%以上的内部投资以及购置车辆、房屋、土地等行为须先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根据批复意见,由资产经营公司派往该企业的董事或股权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确定。
第八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所有对外投资均须先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报国家及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应本着“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个完整的项目以分拆或其他变相分拆方式上报。
第十条 各全资及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直接和间接的期货、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和委托理财。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新办企业一律不得以“华南理工大学”或其简称冠企业名称,原有企业以“华南理工大学”或其简称冠名的,应依法逐步取消。
如特殊原因需以“华南理工大学”或其简称冠名的,均须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核,并报华南理工大学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投资行为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投资应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额度超过20%时,应按审批权限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本部单独投资额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付诸实施;需报请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先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待董事会研究后形成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每年年初应制定当年投资计划,计划力求客观、全面、完整,集中上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新增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办”的原则,另行单独上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
第十五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投资活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总经理做出投资立项意见;
(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投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不需上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的,提交董事会或授权总经理决定,并根据需要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四)按照投资管理权限,需上报审核的,应将投资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及董事会决议报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发展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五)对外投资需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六)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投资活动的上报与审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涉及期货、股票、债券的投资行为,由资产经营公司另行拟文规定。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是否进行调整的建议及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及所投资的各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全资、控股企业对其再投资企业的投资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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