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学校整体利益,明确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督促所委派的董事、监事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止企业在重大决策上的失误和违规,确保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属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 派出董事、监事,是指资产经营公司派到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以下简称“董事、监事”)。
第二章 董事、监事的委派与更换
第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企业董事、监事的委派,由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名任职人选,公司总经理签发委派书。
第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所属控股、参股企业董事、监事的委派,由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按相关法律程序产生。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因工作调动或经考核认为不适宜任职的董事、监事需进行更换时,由资产经营公司向相关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并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更换。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营运作的能力或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二)较好地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能够富有成效地参加董事会的工作,使董事会能够做出科学、果断的决策;
(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能够全面维护资产经营公司的权益;
(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能够有效参与并行使公司监事会的职能;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能及时对所任职公司财务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四)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必须加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十条 必须依法维护资产经营公司的利益,避免资产经营公司利益遭受损失和侵害。
第十一条 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监事会,确保企业遵守执行资产经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准确地传达资产经营公司的决定。
第十二条 切实履行资产经营公司《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执行董事、监事工作制度。
第五章 董事、监事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定期主动向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所任职企业年度计划实施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与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个人履行职责情况等。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必要时,可临时通知派出董事、监事进行工作汇报,派出董事、监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对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上拟讨论和表决的事项应事先向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请示、汇报,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上陈述资产经营公司意向,并按资产经营公司意向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对任职企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召开前,对要讨论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汇报,了解资产经营公司的立场。当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或损害资产经营公司利益时,董事、监事应及时要求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资产经营公司;若表决时未表示异议,致使资产经营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则参与决议的董事、监事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应将任职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资产经营公司,不得隐瞒或延误。
第六章 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通过董事、监事的年终、任期述职,结合其在任职企业的履职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干部任用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资产经营公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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