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工资总额控制办法(试行)
日期:2016年01月1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工资的发放管理,充分发挥工资的管理绩效和激励作用,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参照劳动部、财政部、人事部有关“工效挂钩”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不得高于利润总额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与投资回报及人均收入的增长同步考虑。

第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相结合的原则,即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各企业以往年度核定的基数,结合年初下达的经营指标,工资总额在数量上进行宏观控制。各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本着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原则自主分配。

第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工资总额“总挂总提”的原则,即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所有劳动报酬及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均计入工资总额,并与效益挂钩,统一核算,全部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工资总额计提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企业按规定的经济指标计提工资时,必须在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的基础上,按资产经营公司核定的编制职工人数计提。

  第二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构成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支付职工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具体包括:

(一)事业编制职工的档案工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基本工资;

(二)企业发放的各种补贴、奖金、加班费等。

    第三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和计提

第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按年度核定企业年工资总额。具体核定办法:

(一)收入工资:按企业年收入总额的3%核定;

(二)编制工资:事业编制职工按档案工资全额计提,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提;

(三)效益工资:按调整利润后的20%35%比例核定:

 1)企业人均创利不足1万元,按调整利润后的20%比例核定;

 2)企业人均创利13.5万元(含3.5万元),按调整利润后的25%比例核定;

 3)企业人均创利3.55万元(含5万元),按调整利润后的30%比例核定;

 4)企业人均创利5万元以上,按调整利润后的35%比例核定。

第八条  各企业在资产经营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根据每位职工的业绩、岗位、工作表现,有权自主分配。

第九条  各企业依据年初资产经营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根据每月的产值及效益情况均衡预提。

第四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决算制度

第十条  企业必须在资产经营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内部经济核算,当年工资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总额。企业实际提取工资总额经资产经营公司批准超过应提工资总额的,按超出部分30%上交资产经营公司;未经资产经营公司批准超过应提工资总额的,按超出部分100%上交资产经营公司。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统筹安排企业工资发放。每年从核定工资中留取一定比例的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

第十二条  特殊行业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基本工资计提,企业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计提办法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