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工资的发放管理,充分发挥工资的管理绩效和激励作用,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参照劳动部、财政部、人事部有关“工效挂钩”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不得高于利润总额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与投资回报及人均收入的增长同步考虑。
第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相结合的原则,即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各企业以往年度核定的基数,结合年初下达的经营指标,工资总额在数量上进行宏观控制。各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本着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原则自主分配。
第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工资总额“总挂总提”的原则,即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所有劳动报酬及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均计入工资总额,并与效益挂钩,统一核算,全部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工资总额计提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企业按规定的经济指标计提工资时,必须在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的基础上,按资产经营公司核定的编制职工人数计提。
第二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构成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支付职工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具体包括:
(一)事业编制职工的档案工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基本工资;
(二)企业发放的各种补贴、奖金、加班费等。
第三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和计提
第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按年度核定企业年工资总额。具体核定办法:
(一)收入工资:按企业年收入总额的3%核定;
(二)编制工资:事业编制职工按档案工资全额计提,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提;
(三)效益工资:按调整利润后的20%~35%比例核定:
(1)企业人均创利不足1万元,按调整利润后的20%比例核定;
(2)企业人均创利1~3.5万元(含3.5万元),按调整利润后的25%比例核定;
(3)企业人均创利3.5~5万元(含5万元),按调整利润后的30%比例核定;
(4)企业人均创利5万元以上,按调整利润后的35%比例核定。
第八条 各企业在资产经营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根据每位职工的业绩、岗位、工作表现,有权自主分配。
第九条 各企业依据年初资产经营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根据每月的产值及效益情况均衡预提。
第四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决算制度
第十条 企业必须在资产经营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内部经济核算,当年工资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总额。企业实际提取工资总额经资产经营公司批准超过应提工资总额的,按超出部分30%上交资产经营公司;未经资产经营公司批准超过应提工资总额的,按超出部分100%上交资产经营公司。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统筹安排企业工资发放。每年从核定工资中留取一定比例的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
第十二条 特殊行业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基本工资计提,企业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计提办法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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