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员工队伍,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创造性,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事关系归属华南理工大学事业编制的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员工及企业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用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关系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处理;企业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管理。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聘任要严格按照学校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企业用工制度实行逐级聘任。
(一)资产经营公司党政负责人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二)资产经营公司部门正副经理,以及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企业的总经理(厂长)成员和派出到所控股、参股企业的总经理(厂长)成员(包括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由资产经营公司选拔、考核和聘任。
(三)所属企业需要设立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经理(厂长)助理的,报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后,由企业聘任;企业财务主管人员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财务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聘任。
第五条 企业其他员工的聘用,由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要求,重点考核应聘人员的品德、能力(技能)、学识和经验,择优聘用。
第六条 在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员工,可根据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各企业人员录用条件,参加各企业的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同工同酬。
第七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按用工单位制定的招聘办法自行聘任。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八条 对企业员工实行聘任制和合同制相结合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与从社会应聘到企业工作的合同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到期方办理有关手续。但在试用期间因试用不合格解除合同及因违纪辞退解除合同除外。
第十条 拒聘人员及因合同终止、解除、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被聘用的员工,在结清所有手续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员工则按《华南理工大学人才交流工作规定(试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制订预案,防止和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发生劳动纠纷时各企业按国家和省、市、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二条 不断完善学校科技产业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员工实发工资必须与企业效益和员工的贡献挂钩,企业执行《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工资总额控制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各企业制定的分配方案应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贯彻“鼓励先进、按绩取酬、多劳多得”的精神。员工工资在企业成本费用列支,企业按规定返回学校代发的员工工资。
第十四条 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为企业全体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具体实施细则由各企业参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制定。
第五章 员工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各企业根据资产经营公司《企业员工考核试行办法》对员工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是员工续聘、解聘或者职务职称晋升、调整岗位及绩效工资上浮、下调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上报学校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应不予以续聘。
第十八条 各企业对考核优秀的员工,按《企业员工考核试行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职称评聘与人事代理
第十九条 学校事业编制员工技术职务的评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在企业聘用期内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可委托广东省有关人才服务机构按有关程序进行资格评审,由企业聘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委托省、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事代理机构为从社会招聘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办理人事代理。
第七章 培 训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有计划分期分批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包括:各类学历进修;技术、技能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等。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中的技术工人应参加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工人等级培训,通过考试达到相应技术水平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发给相应技术级别的等级证书,作为企业聘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鼓励员工钻研业务技术,对经单位同意参加培训(研修)人员,成绩优秀者,企业可给予适当奖励。但未经单位和学校同意,参加校外组织的各类培训(研修),企业不予承认成绩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对新聘用人员应当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介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岗位职责、业务技能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员工以“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为原则,参加学习和培训后的服务期及培训费用,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资产经营公司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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