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汪雪城《当代法学》:中国语境下罪量独立的新限制从属性说之提倡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24-09-10 浏览次数:180

摘要:根据我国“立法定性+定量”的犯罪化模式,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类型和罪量标准,分别对应定性违法性和定量违法性;而在共同犯罪中,正犯与共犯的连接基础仅限于不法类型而不包括不法程度,共犯的罪量具有独立性。因而,共犯从属性仅指行为类型和定性违法性的从属,我国语境下的限制从属性说也应修正为:只有当正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并具有定性违法性时,共犯才能成立,之后再依照其自身罪量程度及罪量标准进行定量判断,此即“罪量独立的新限制从属性说”。据此,既肯定无正犯的共犯,又肯定无共犯的正犯,但二者的成立范围有所不同。基于新限制从属性说,可以澄清学界对所谓共犯正犯化立法的误读,将共犯形态立法还原为共犯形态本身为正犯行为、共犯型预备行为实行化及共犯行为的罪量差异化三种类型,进而解决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疑难问题。

关键词:新限制从属性说;罪量独立性;不法类型;罪量标准;共犯形态立法

本文载于《当代法学》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