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黄忠顺《法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请求权及其实现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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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政府代表国家独立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不受侵权人是否存在或明确、侵权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或履行意愿等因素制约。除非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政府通常只能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向侵权人追偿应急处置费用。被侵权人超越救济民事权益的必要范围支出应急处置费用的,代位取得不特定第三人对侵权人享有的应急处置费用请求权。实际支出者不属于应急处置事务归属主体的,可以根据无因管理请求权、委托合同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请求权向侵权人追偿应急处置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请求权独立于生态环境公益侵权请求权,理应由实际支出者直接向侵权人行使。为降低求偿成本、应对懈怠索赔、避免矛盾裁判、提高司法效益,立法机关可以采用牵连管辖、合并审理、诉讼中止、诉讼担当、诉讼信托等方式,妥善协调应急处置费用追偿诉讼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公益诉讼;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三人代为履行;行政代履行;
本文载于《法学》202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