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资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7-10 浏览次数:427

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博士研究生学术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和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拔尖创新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设立了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资助项目。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一)选派类别: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申请者应为:在读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

(二)选派名额:5-10

优先资助学校与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已有合作协议和合作渠道派出的学科或方向。

(三)访学期限

访学期限:612个月

(四)资助额度

资助额度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往返访学地最直接、最经济路段的航班经济舱,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实报实销)以及访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活费包含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学校和博士生导师共同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月,每人每年生活费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0元人民币。

二、申请人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爱国心和责任感。

(二)外语水平需符合国外访学单位的语言要求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 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访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证明材料为学历或学位证书。

2. 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证明材料为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曾留学单位及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对曾留学国与拟访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3. 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证明材料为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通知单。各语种要求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4. 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申请时证书在有效期内。

5. 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申请时成绩在有效期内。

6. 通过国外拟访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三)访学期间的研究内容与博士研究生在读的研究方向以及博士学位论文相关。

(四)本项目选派范围不包括:

1.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或学校其他项目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

2. 已获国家留学基金或学校其他项目资助尚未执行人员或资助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3. 正在国(境)外学习的人员;

4. 已获国(境)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三、选派工作程序与进度

(一)2015910日前:个人申请、学院评审推荐

1. 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导师同意,博士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2);

2)国(境)外接收单位正式邀请函复印件;

3)双方导师签字认可的研修计划;

4)硕士、博士阶段中文成绩单;

5)外语水平证明;

6)已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论文、专著、专利等成果,包括已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检索证明,专著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原则上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一次仅限一名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

2. 学院对申请者资格、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和导师资质进行审核,根据本学院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综合考虑申请人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外语水平、国(境)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及外方导师学术科研水平等条件,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并排序,于2015910日前将申请人材料及《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资助项目推荐排序表》(附件4)一并报送至研究生院。

(二)20159月:学校评审、资助人选名单公示公布

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校对学院推荐候选人申请材料进行审议,确定最终资助人选并公示、公布。

(三)20159月后:录取人员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陆续派出。

四、派出与回国

(一)录取人员派出前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宿舍及党组织关系等手续,并与学校签订派出协议。派出时间为申请获批后六个月以内,未能在规定期限派出者将取消资助资格。原则上不接受因各种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派出、变更访学单位等申请。对违约不回国的博士研究生,应退回学校在其访学期间所提供的全部费用,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权利。

(二)访学期限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变更访学期限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国内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变更访学期限;申请延长访学期限者,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且延期期间学校不予资助,所需费用须由访学人员自行解决或由导师或学院提供资助。申请延期只限一次,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归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若访学期间无法在原定时间内毕业的,需申请延期毕业。

(三)访学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按期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以及博士学位论文等校内学习环节(学位论文的撰写、送审、答辩等要求与其他博士研究生相同);定期向国内导师和学校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和生活情况,保持与家人的联系沟通,在规定访学期限内完成制定的研修计划并按期回国。

(四)访学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接受驻外领事馆和学校的管理;自觉维护祖国荣誉和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情;尊重派往国家或地区的风俗民情,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外方院校有关管理规定;按照派往国家或地区和外方院校要求购买保险,访学期间重视保护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访学期间取得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公开发表时,应注明“本论文/研究/成果得到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项目资助”。

(六)访学结束回国后2周内凭有关回国证明和护照到研究生院报到、提交总结报告并办理恢复学籍等手续。

五、联系方式

研究生院:师娇,联系电话:87114922,地点:北校区西湖厅3318室,电子邮箱:yjjiaoshi@scut.edu.cn

 

附件:1: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短期访学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130.66 KB) 

  2: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项目申请表.doc (124.51 KB) 

  3: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项目研修计划(样表).doc (130 KB) 

  4: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生国(境)外短期访学资助项目推荐排序表.doc (35.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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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