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引智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省部和地方政府引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指南。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智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和地方政府下达的支持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各类项目,以及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自筹经费设立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校级引智项目原则上同期不重复资助同一外专的来访合作。
第四条 引智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引智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管和验收;各学院负责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开展各项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引智项目工作联络人。
学院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组织学院的项目申报、总结和日常工作;
2.负责学院与项目相关的协调和保障工作;
3.负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五条 引智项目的申报、总结和结项,均应由学院联络人对申报或总结材料进行汇总和形式初审,报学院负责人审批后,统一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引智项目负责人须为学校在职教工。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在读研究生、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科技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不能作为我校引智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引智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指南认真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对项目实施予以支持和监管,确保项目完成的时间和质量。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定期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估结果。对执行良好的项目予以表扬;对执行不力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引智项目实施过程中,外国专家聘请工作或项目实施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书面汇报,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的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引智项目应按项目指南的要求按时完成年度报告和结题报告,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时间,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十二条 引智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需按项目或专题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对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引智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或撤销该项目。
第十四条 引智项目经费按照计划单列、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引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主要职责是:
1.合理使用和科学管理经费。严格在经费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经费。
2.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3.做好经费的决算工作。项目中止、撤销和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按规定予以结账。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留用的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与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 用引智项目经费购置(试制)的设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专项引智项目管理按照各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〇二二年六月
全文下载:华南理工大学引智项目实施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