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国家及学校关于外宾接待、国际会议、因公差旅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次数:         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财政部从2012年相继印发了多项关于外宾接待、国际会议、因公差旅的经费管理办法。引智办现对上述文件进行汇总,请各位老师在执行引智项目中务必遵守。

 

一、外宾接待:

注意:1. 外宾接待标准参照我校人员国内差旅标准;

2. 国家外国专家局项目资助的外专标准不同,请参阅“二、国家外国专家局项目”一栏;

3. 国际会议的外宾接待不适用于此标准;

4. 下表为普通外宾接待标准的摘要,详细的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请见文件原文(附后)。

经费使用项目及标准

一类

二类

三类

1.院士及相当人员
2.
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1.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人员
2.
三级、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其他人员

住宿

基准限额

900//

550//

450//

北京、上海、三亚限额

1100//天(北京、上海)
1000//天(三亚)

650//天(北京)
600//天(上海、三亚)

500//天(北京、上海)
400//天(三亚)

旺季城市限额

1200//

750//

580//

交通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一等舱

二等舱

三等舱

飞机

头等舱

经济舱

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

青海、西藏和新疆地区:120//
其他地区:
100/

宴请(外宾在华期间不得超过2次,级别以出面举办宴会的人员为标准)

宴会

400//

300//

300//

冷餐

150//

酒会

100//

茶会

60//

陪同人员

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

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对外赠礼(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

400/人次

200/人次

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华南工财[2019]15号-《华南理工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华南工[2022]38号-《华南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项目:

序号

开支范围

资助上限标准(人民币)

备注

1

专家交通费

据实核销

根据外国专家层次、健康状况、工作需要在可靠、便利、节俭的原则下选择交通工具及座位等级,包括乘坐国际/国内航班;火车、高铁/动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市内出租车费。

2

专家工薪

以专家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约定为基础核准支持

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给予资助。

3

专家咨询费

(讲课费)

3000/

4

专家补贴

1000/

5

专家生活费

据实核销

专家生活费指专家租房或住宿费,参照外宾接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住宿安排应注重安全舒适,方便工作,不求奢华。凭住宿发票按专家实际居住天数据实核销。专家在华工作期间长期租房居住的,凭租房合同及有效发票据实核销。

6

其他费用

(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

据实核销

按照项目指南规定提出经费申请,在批复额度内支出。




三、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注意:非参加国际会议的外宾接待标准请参阅上文第一、第二部分;

 

项目

经费标准

住宿费

1000//

伙食费

400//

其他会务费用

100//

国际会议费

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疗费、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等。

会议费开支除另有规定外,其他支出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开支以财政拨款或学校预算经费为主的,按综合定额控制报销;以收取会议费或赞助费等其他经费为主的(70%以上),按照批准的预算据实报销。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开支范围,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控制,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列支:

1.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

2.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劳务费按照惯例据实列支;给工作人员发放的劳务费在学校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据实列支;

3.学术会议论文集制作费或出版费;

4.接送站产生的费用;

5.举办(承办)会议的场地租金。

 

华南工【2020】43号-《华南理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粤ICP备05084312号

联系我们:

中国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邮编510641

交流科:020-87110948  出访科:020-87110595

项目科:020-87114545  综合科:020-87114186

引智科:020-87113180  港澳台办:020-87114948

  • 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