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综合保险”和“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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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独生子女综合保险》和《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的通知精神,为使我校独生子女及其家庭获得更多的社会保障和实惠,今年将继续为教职工办理“独生子女综合保险”和“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综合保险 1. 参保范围:年龄在14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包括:2010年1月后新出生的教职工小孩、新调入的教职工小孩、原未参加“独生子女综合保险”的教职工小孩。 2. 保险费用将从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中直接扣除,不用另行缴费。 3. 原已参加“独生子女综合保险”投保的,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将予以续保(不用再办理),如不愿续保的请将名单报计生办。已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保险到期将予以停保。独生子女综合保险详情见计生网页办事指南。 二、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 参保条件和参保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成员,且身体健康者。每份每年保险费为人民币3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详情见计生网最新通知中“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简介”。 三、办理时间:请自愿投保的于2011年4月30日前在本单位计生责任人(陈永强)处登记,填写被保险人清单(在计生主页下载表格)。请单位计生责任人将教职工新参加“独生子女综合保险”和“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投保名单于2011年4月30日前交计生办,由计生办统一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 计 生 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