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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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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请,由学院研究后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报请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二十一至二十五名教授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和主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从教授中遴选,其中博士生导师至少占成员的70%。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同意后报教育部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或学院设若干个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三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名。原则上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学位工作事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履行下述职责: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 审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3. 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 审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5.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7.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提名名单;
8. 审核新增博士生导师;
9.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谟柩坏木龆ǎ?/div>
10.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宜;
11. 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 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工作;
2. 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 审查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应开设的课程,并审查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4. 接受校内外向本学科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 审批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提出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的建议。
6. 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7. 审定新上岗硕士生导师资格;
8.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以及研究和处理其它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略)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及申请期限
(一)申请人资格审查
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2. 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
同等学力申请者,要求已取得学士学位,同时还须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外语及各学科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 导师或推荐人认为申请者的论文质量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查: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应提交:(1)《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包括培养计划、课程学习成绩、中期考核、教学实践、论文工作计划和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2)《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及授予学位审批材料》;(3)毕业研究生登记表;(4)学位论文、论文摘要和论文摘要的外文译本。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提交如下材料:(1)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2)学士学位证书;(3)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含中英文摘要);(4)最后学历证明;(5)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批准书;(6)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表现、工作成绩和科研成果、业务能力及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7)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专家推荐书。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其中应有一位本校硕士生指导教师。预审合格,发给在职人员《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
同等学力申请人申请学位的全部材料,一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分送相应的分委员会审查。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同时(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同一专业的学位,如发现有这种情况,将停止或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二)申请期限
硕士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答辩前两个月向有关学科、学院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同等学力申请人,于每年三、九月份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相应的分委员会在两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答复。
第七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
 第八条 学位课程要求
(一)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
1. 政治理论课;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 外国语。
学位课程总学分不少于18学分,学位与非学位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8学分(个别专业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特殊情况制订)。研究生课程考试,按培养计划进行。
(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资格审查通过后,另外组织学位课程考试。
(三)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课程如有两门不及格,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应占研究生全部学习时间的二分之一。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意见,对社会发展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论文内容,一般包括:
1. 摘要
2. 绪论;
3. 论文主体;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论文的绪论应简述所研究问题新的或有创见性的见解,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需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引用原著,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附注。
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中文摘要500-800字,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翻译。凡需要保密的论文须写出正副本,保密部分写入副本,并注明密级。
(三)属下述情况之一者,硕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
 1. 论文仅是综合他人成果,或纯是资料综合,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
 2. 不是本人独立完成,或只是重复前人的试验,得出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
 3. 实验计算粗糙,或立论、计算方法有错误,数据不能论证基本观点。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研究生要在规定的答辩日期前两个月完成论文,并提送交导师审阅。导师参照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的条件,于两周内审毕论文,若同意答辩,应将论文送交所在学院。
(二)所在学院接到论文后,在两周内组织3-5名相关专家召开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会,由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导师介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思想表现,并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具体意见等,最后由专家讨论是否同意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经专家讨论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需送主管院长审查,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论文预答辩通过的时间为研究生完成论文时间。
 经专家讨论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延期三个月后举行答辩。若延期三个月后仍不能举行答辩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应由学院先聘请相近学科的两名(其中必须有一名校外专家)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如有一名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则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评阅人,如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均属否定的,则此次申请无效。
(四)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论文质量,并提出意见:
1. 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2. 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 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4. 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它优缺点;
5. 论文是否可供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的学位水平等。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及学位授予工作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委托学位申请人所在的学院组织,以公开的形式进行。
(一)按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成立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3-5名同行专家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专家(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其硕士生答辩,可不必聘请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主管院长和导师共同讨论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记录员一至两名。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授予学位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送有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并作出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五)凡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不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一般不予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达到于博士学位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并办理申请博士学位手续。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
第十二条 建立硕士学位档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院应将学位申请书、论文的全文及摘要、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及授予学位审批材料等各一式二份和表决票一起放入学位档案袋,送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验收。待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将年度授予学位的档案及有关材料分送校档案馆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存档。
学位论文应送学院、学院资料室、导师、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学校图书馆各一份。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申请期限
(一)资格审查
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2. 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学位课程经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成绩合格。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必须经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以及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审核,审查合格。
3. 导师或推荐人认为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质量符合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查:
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应提交:(1)《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答辩申请书》;(2)《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审批材料》;(3)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登记表;(4)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详细摘要及摘要的外文译本。
同等学力人员及硕士生直接申请博士学位,应提交:(1)本人的学位申请书;(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批准书;(3)申请人的学历、简历等证明材料。硕士学位毕业生直接申请博士学位者应提供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和学位论文答辩的全部材料;(4)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学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表现、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及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介绍材料;(5)博士学位论文和摘要、摘要的外文译本;(6)在有较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审查合格后可组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期限
攻读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最迟于毕业前三个月向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申请,并提交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直接申请博士学位者,应在获得硕士学位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博士学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必须于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1.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 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 学位论文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意义。
5. 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根据需要选修,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课程及要求
(一)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应包括:
1. 政治理论课;
2. 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
3. 外国语。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按培养计划进行。
(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课、理论基础课及专业课、外国语。
(三)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由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范围由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成绩合格,方能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能补考,不能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至少应占整个博士阶段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二。如果博士阶段的工作系本人作硕士阶段工作的继续和深入,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不能作为博士阶段的成果。
(二)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论文涉及的各个问题,应能表明申请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答辩后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
(五)论文内容要求,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10万字,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外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翻译,凡需要保密的论文应写成正副本,保密部分写入副本,并注明密级。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博士生应在规定时间答辩前三个月提交论文,并送导师审阅。导师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要求”,于两周内审定论文,若同意答辩,应将论文送交学院。
学院接到论文后,应在一周内组织3-5名相关专家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会,由博士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导师介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思想表现,并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具体意见等,最后由专家讨论是否同意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经专家讨论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需送主管院长审查,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论文预答辩通过的时间为研究生完成论文时间。
经专家讨论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延期三个月后举行答辩。若延期三个月后仍不能举行答辩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实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决定》(华南工研[2004]18号)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及学位授予工作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同行专家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最少应有一名外单位专家。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要坚持标准,保证论文答辩的质量。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者担任。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成员名单必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要以公开的形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工作程序,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的内容,重新答辩一次。
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者,方可授予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审批程序按本细则十一条第(六)款。
第十九条 建立博士学位档案,具体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证书的生效日,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徇私舞弊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应予复议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批准,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三月
 一九八四年七月第一次修订
一九九○年七月第二次修订
一九九七年七月第三次修订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第四次修订
一九九九年六月第五次修订
 二○○一年七月第六次修订
                                                                                                                           二○○二年六月第七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