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华南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
转发《华南理工大学2008年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11-06
访问量:
169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2008年征集新兵的工作,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五部委〔2002〕参联字1号文件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军区司令部、广东省军区政治部〔2005〕司联字第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学业安排

1.在校大学生入伍前课程学习时间超过三分之二课时,因安排考试困难的,直接确定成绩及格以上和相应学分。

2.已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的,学校发给其毕业证书。

3.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但必须经过部队团以上单位批准。

4.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学校退还其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

5.应征在校大学生的学籍保留到退役后一年内。

第三条  大学生退役后的复学工作

1.退伍回校复学的大学生,应在退伍后三个月内回原校办理复学手续。

2.退伍回校复学的大学生,可申请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由学校根据学生的意愿安排其它相近的专业学习。

3.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4.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以及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免交全部学费。

5.本人自愿,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可优先选拔为国防生。

6.大学生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伍的,学校准予复学。

7.服役期内,被除名、开除军籍、劳动教养和判刑的,不准复学。

第四条  大学生退役后的优待安置

1.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由批准入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家属享受军属待遇,由大学生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规定优抚。

2.退伍后不能复学的大学生,其就读学校出具不能复读的证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接收安置。

第五条  本规定由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