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03日10:25:14 来源:学生工作处 武装部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4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征兵准备工作的通知》(穗征〔2009〕5号)等文件有关精神,为做好我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的预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征对象范围:我校2009年全日制应届男性毕业生。
二、预征对象条件:
1. 年龄条件:2009年12月31日前满18至24岁。
2.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3. 体格条件:身高162cm以上,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详细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征工作流程:
1. 2009年6月11日前,符合基本条件且有意应征入伍的学生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名,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表》(附件1)。
2. 2009年6月12日,各学院汇总名单后报送至学校武装部,发电子版至scut007@scut.edu.cn。
3. 2009年6月15日前,学校武装部汇总名单后报送天河区武装部,根据区武装部安排组织报名学生进行初检和政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4. 2009年6月30日前,学校初审预征对象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将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后发给预征对象本人,并将材料复印存档备查。
5. 2009年7月10日前,学校向广东省教育厅上报预征毕业生有关信息。
6.2009年10月31日前,预征毕业生持《应征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
四、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附件2)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加强基层指挥军官队伍建设,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请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把有关信息及时宣传到每一位毕业生,广泛发动,把思想觉悟高、身体条件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报名应征的毕业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共同做好我校今年应届毕业生入伍的预征工作。
附件:1. 2009年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表
2.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学生工作处
武 装 部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