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及艰苦边远地区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及艰苦边远地区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学校进行就业奖励,对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发放奖励金。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我校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毕业生除外。奖励规定只适用于当年6月20日前与西部及艰苦边远地区重点单位、基层单位签约的毕业生,以签订三方协议上的签约单位名称和单位所在地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见附录1)。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单位是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见附录2),且工作现场地处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及县级以下的行业生产第一线;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部队、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第五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研究生部分从研究生奖励金中支付,本科生部分从本科生奖励金中支付。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就业奖励: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及艰苦边远地区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
(四)经学院评议、推荐。
第七条 春季毕业生进行申请的时间为当年3月份,秋季毕业生进行申请的时间为当年6月份。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本人在当年3月1 - 10日(春季)或6月10 - 20(秋季)日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西部及艰苦边远地区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奖励初次申请表》(一式一份,可在就业在线网站下载区下载)、思想汇报(书面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2000-3000字)。
第八条 对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的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的奖励金分别为5,000元、6,000元和7,000元。
第九条 对志愿服务西部毕业生给予奖励金2,000元
第十条 到广东省16个贫困县(见附录3)就业的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的奖励金分别为2,000元、3,000元和4,000元。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就业奖励的毕业生采取逐年进卡(毕业生须办理一张广州市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发放奖励金的方式,基层就业满一年发放就业奖励总额的50%,就业满二年发放就业奖励总额的50%。毕业生于毕业满一年、二年后的6月10 - 20日,凭《西部及艰苦边远地区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奖励二次申请审批表》(在就业在线网站下载区下载)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信函提出发放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0年始试行,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附录1: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doc
附录2:中央企业名录.doc
附录3:广东省十六个重点扶持贫困县.doc
附录4:奖励金申请审批表.xls
学生工作部(处)
研 究 生 院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