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黄忠顺《当代法学》:论提前缴纳出资请求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方式——程序法视野下的《公司法》第54条解释论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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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导致未到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与请求权的结合,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权利属于代位保存权。为确保债权人具有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积极性,行使提前缴纳出资请求权的债权人应被允许同时行使《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代位请求权,并依据《民法典》第537条的规定直接接受股东履行。但是,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应当优先通过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行使提前缴纳出资请求权。
关键词:加速到期;代位请求权;代位保存权;免证事实;到期债权
本文载于《当代法学》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