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洪丹娜《法学杂志》:个人信息权利在我国宪法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24-06-04 浏览次数:215

摘要: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属性与公共属性。正确认识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及其复杂性是构建整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起点。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利具有消极和积极两个面相,体现个人信息权利的防御性功能,亦要求国家承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宪法基本权利框架为容纳个人信息权利提供了可能的限度,但囿于个人信息保护客体和通信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既有基本权利存在差异,宜将个人信息权利理解为人格尊严项下的新型权利。如果笼统地将个人信息权利归入《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条款进而将其作为一般人格权对待,则忽略了数字时代中个人信息保护背后所折射的具体人格权益。一般人格权保护方案的处理不利于个人信息保护,遮蔽其权利本质,而依附于其他权利显然无法形成周延的保护体系,且提高了保护的成本。反对个人信息权利化的理由,无论基于基本权利的信息化场景还是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度区分论,都不能否认个人信息保护背后所蕴含的人格利益的正当性基础。因此,不应只满足于一般人格权的过渡式保护方案,应努力推进将个人信息权利定位为人格尊严条款项下的新型权利,以回应新兴技术背景下人格利益保障的正当诉求。

关键词:个人信息;基本权利;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

本文载于《法学杂志》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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