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黄忠顺《政治与法律》:仲裁实施权配置论视阈下的撤回仲裁请求制度研究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22-01-04 浏览次数:402

摘要:针对同一仲裁标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积极仲裁实施权与消极仲裁实施权,但一方行使积极仲裁实施权的,对方只能且必须行使消极仲裁实施权。撤回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处分积极仲裁实施权的自由,但申请人处分其积极仲裁实施权涉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可以无缝衔接地行使相应的积极仲裁实施权,以捍卫其通过本次仲裁程序彻底解决纠纷的利益。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允许或将其视为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反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垫付确保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案件处理费。

关键词:撤回仲裁请求  放弃仲裁请求  仲裁实施权  程序选择权  纠纷解决利益

本文载于《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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