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校园开展庭审活动的函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为宣传我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审学研相结合,我院拟于2016年4月12日(下周三)到贵院(大学城校区)开展庭审活动,请贵院协助提供开庭场地并组织学生观摩。
附:案情简介
联系人:黄彩丽 联系电话:020-62932375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附件:
案情简介
--(2017)粤73民终350、351号
审理案件的合议庭
审判长:龚麒天
审判员:黄彩丽
审判员:莫伟坚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盈点酒店有限公司【350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崇信娱乐有限公司【351号案】
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诉称:其依法从新时代公司和东嘉公司继受取得《心雨》等86首音乐电视作品或制品的相关著作财产权。盈点公司和崇信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违法收录上述曲目,并以盈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有偿点唱服务,侵犯了声影公司的复制权、放映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两案被告:1.赔偿86首曲目的使用费;2.赔偿合理开支;3.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部分歌曲构成类电影作品,部分歌曲不构成类电影作品。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声影公司从新时代公司处继受取得类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另有部分歌曲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其词曲原始作者已将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专有许可给东嘉公司。声影公司再通过东嘉公司的转许可取得该词曲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其可以对他人使用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主张著作权。盈点公司和崇信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卡拉OK点播系统及放映设备上使用,侵犯了声影公司类电影作品的放映权、表演权,也侵犯了声影公司音乐词曲作品的表演权。声影公司主张盈点公司和崇信公司侵犯涉案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盈点公司和崇信公司赔偿声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上诉情况
声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请。理由:1.一审法院未认定部分歌曲侵权是错误的;2.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填平损失。
盈点公司和崇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声影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1.声影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继受取得部分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及部分词曲作品的表演权;2.一审法院判赔数额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