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人民法院报:同样是九人:明清中央会审官员的布局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2-18 浏览次数:432

 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18日讯  (沈玮玮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明清之际的重大案件,往往是由中央九个部门的官员集议审理,又称九卿会审或九卿议刑。掌管美国最高审判权的联邦最高法院,自1869年后也恰好是由九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均由总统任命产生。我国明清时期的九卿虽由吏部任命,但也是皇帝批准,在这一点上颇为类似。九卿分别出自中央六部(礼、吏、户、兵、刑、工)和都察院、大理寺两个专业法司,外加通政使司。但与美国的九人审判不同的是,九卿的判决须报皇帝批准才能生效。不过在当今的美国,左右九位大法官审判的始终是他们所秉持的意识形态,决定着联邦最高法院未来的,还是总统大选的结果。总统通过挑选大法官将自己的影响力间接延伸到了最高审判。

九卿之中,只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都御史是专职司法官,其余皆是行政官员。这与美国专业法官团队不同,如果按照九位大法官以简单多数票的方法来裁决的话,明清中央司法必然被掌控在行政官员之手。不过,审判还得由司法官员主导,否则有违“名不正则言不顺”的儒家训条。美国的九人也有保守派和自由派之争,党派利益博弈决定着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立场。九卿的布局也容纳了司法、行政和监察等不同的高级官员,行政官员的参与也起着平衡各种利益博弈的作用。另外,司法与行政官员在会审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共享,也预示着传统中国司法绝对是关乎行政的事务。监察官员在场督办的习惯,才使得晚清依照西方体制将都察院改编成检察厅而显得顺理成章。从《周礼》的原初记载来看,设置多人会审,“疏为断案时,恐专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九卿相互制衡,与美国党派之争有着类似的效果。

九卿会审起源于西周的“三刺之法”。《周礼·秋官·小司寇》载,“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其大意是说,为了达到公平执中的司法裁决,凡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经过三个步骤来完成审判: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民众。具体而言,通过讯问肱骨之臣,以寻找案件的共同价值取向;通过讯问群吏,以掌握案件的法律操作技术;通过讯问万民(主要是贵族),以试探民众对于案件的基本认知和期待。也即,对待重大疑难案件,通过召集既得利益群体来共同决断,旨在消弭对君王生杀予夺大权的根本性抵制。虽然美国九人大法官并非经选举产生,无须迎合民意,但从1992年至2005年间,联邦最高法院仍将能否最大限度反映公众意愿作为衡量判决的标准。这与九卿会审在一定程度上要考虑“万民”的意见也有类似。

西汉以来,我国也形成了由中央最高法官廷尉会同丞相、御史中丞、司隶校尉等会审重大案件的制度,称之为“杂治”。杂治一是意味着审判机构之“杂”。二是意味着这一过程,是将侦查、取证、起诉和审判甚至是执行等多个步骤“杂糅”在一起。多过程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这就是将行政机构也作为审判主体的直接目的。

唐代除了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组成的“三法司”会审团队外,特别针对流刑以上重大案件,规定“由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颇有西周“讯群臣”的意味。宋代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西周的三刺之法,形成了对疑难案件由朝臣集议而判的“朝臣杂议”制。也即在唐宋经由司法审判依然不能坐实的重大案件,试图通过“杂议”这种西汉的传统方式来会审以服众。

明清将“杂治”进一步优化为“圆审”。即凡重大案件,“囚有审异”(囚徒多次翻供不服的),则具奏皇帝,皇帝乃“命九卿鞠之,谓之圆审”。“圆审”之“圆”,颇有“圆桌会议”的味道。九个正三品官员皆有平等发言、各抒己见的权力。“圆”也代表着“圆满”“周圆”,意味着经过本次审理,基本走完了所有的司法程序,更意味着此次审判是为了照顾方方面面的利益和情绪,做到尽可能的“团圆·团结”所有利益相关者,为皇帝的最终拍板提供支持。另外,九部门中的通政使司值得注意。其始设于明代,长官为通政使,为正三品官员。清代沿置,掌内外章奏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类似于秘书机构。郑观应在《盛世危言·汰冗》中提到,“其京官则太常、光禄、鸿胪可统於礼部,大理可并於刑部,太仆可并於兵部,通政可并於察院,其余额外冗官皆可裁汰”。由此可见,通政司与都察院的职能相同,康有为等在《上皇帝第二书》中也认为:“通政准百僚奏事,以开言路。”因此,作为言官的通政司起着沟通内外的作用,其充分保证了信息对称的效果,正是“三刺之法”的重要媒介。因此,不妨认为“九卿会审”与“三刺之法”是一脉相承的。而且,三和九在传统中国具有重大的象征意义。“三”代表着天地人“三才”,是天人合一的象征。“王”字即由“三”加“丨”组成。董仲舒曾认为:“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者,天地人也。而参通之者,王也。……王者制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凡百二十人,而列臣备矣。”“三”是源头,孕育了“九”。“九”乃是最大的天数,《黄帝内经·素问》曰:“天地之至数,始于一,终于九焉。”于是,天道运行往往要用“九”来象征,比如“九天”。“九”也就成了帝王的象征,例如“九五之尊”。巧合的是,古希腊也将“九”视为代表“正义”的数字。以九人来组织帝国中央司法,呼应了至极的皇权,更充分彰显了“九五之尊”手持生杀予夺大权的威力。

对皇帝而言,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操控“生杀予夺”大权,而不是维护“公正权利”。会审人员和程序的选择,全凭皇帝对司法人员的信任与否。当皇权感受到来自司法机构的威胁和要挟时,会直接绕过司法安排(诸如厂卫之类的)亲信机构参与审判。同意让行政监察机构参与会审也是这个目的,帝王坐观鹬蚌相争,利用九人相互牵制,牢牢掌控至高无上的生杀予夺之权。九人会审的安排,也是为了服务皇帝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