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南方法治报:从“审查”到“登记”,是回归更是考验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4-20 浏览次数:74

南方法治报 4月17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意见》,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内容就是改革了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实际上也是落实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步骤。那么,为什么要将法院受理制度从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这一改变对法院的实际工作又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首先,为什么要改为立案登记制度呢?所谓的立案登记制度,是指一个起诉只要满足形式上的要件,法院就必须受理,而不能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立案审查制度,就是指法院对到法院起诉的案件不仅进行形式的审查,还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对某些类型的案件不予受理的做法。在现代国家,法院基本的职责就是解决具体纠纷,也就是说,只要因一个具体的纠纷去法院寻求解决,法院就必须受理,而不能因为容易解决就受理,而复杂、不容易解决的就推卸责任。因此,立案登记制实际上是现代国家法院受理案件时普遍的做法。在我国,我们的法院传统上出于多种原因考虑,对于一些复杂的,难以解决的案件往往不予受理。它造成的后果就是当事人遇到这些纠纷时就不能寻求司法的保护,当事人就无法寻求公平正义,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也可能因此爆发。从这个角度讲,改为立案登记制度,实际上是法院基本职责的回归。

但也要注意到,改为立案登记制度对法院的实际工作的影响肯定是很大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对法官的素质和法院权威性的考验。其实,过去法院采取立案审查制主要也是考虑到一些案件的复杂性,涉及面广,法院出面解决不适宜。现在这些案件都需要由法院解决,对于当事人来讲是多了一个救济的途径,但法院的压力可想而知,且其做出的判决能否起良好的社会效果也考验着法院的权威性。即使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其法院也会借口涉及“政治问题”而不予受理。其次,这种压力还表现在受理案件的数量上。可以预料,实现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会大幅上升,而且还有很多非常复杂甚至难以判决的案件。那么,在目前案件受理量已非常大的情况下,法官能否完成审判工作,值得关注。

总的来说,立案登记制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做法,应当实行。可细节才是关键。能否在考虑立案登记制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和法官能否完成相应的工作的细节上多下功夫,改革的措施才可能顺利成功。

作者:夏正林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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