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2015年第2期
【作者】 王子灿
【机构】 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 我国《专利法》除第5条用以预防科学技术危害外,还应当增设生物技术风险评价制度以控制生物技术风险。在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阶段增设生物技术风险评价制度,在广泛的公众参与下,结合生物技术发明人的技术风险自我评价,由特定的生物技术风险评价机构对生物技术发明的生态风险、社会风险以及人体健康风险进行风险评价,最终由专利审查机构针对风险评价的结论对高风险生物技术不授予专利授权,从而阻滞高风险生物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实现专利法控制生物技术风险的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