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南方法治报:选任人民陪审员应更“亲民化”
南方法治报12月1日讯 近日,广东两则任命新一批人民陪审员的报道十分引人关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分别选任了新一批的人民陪审员,新选任的人民评审员均为港籍或澳籍身份。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的扩大无疑是令人欣喜的,这也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新回应。
除了港澳籍,这些人民陪审员的高学历背景、精英化身份也备受舆论关注。据报道,经广州市南沙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首批获得任命的5名港澳籍人民陪审员,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有4人,占比80%,其中硕士和博士各有1人,有海外求学背景的陪审员占比达到60%;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前海法庭选任的4名港籍陪审预选人员,其背景亦显“高大上”风范。这不得不引发对人民陪审员普遍“高大上”现象的担忧。实际上,自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之后,选任人民陪审员时的这种“高大上”现象就一直存在且一直备受争议。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普通民众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陌生感与疏离感,尤其在乡村地区更为突出,如此反差,不能不引人深思。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承载着“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是人民参与司法与监督司法最具象征性的制度设计。然而,这个“看上去很美”的制度落到现实中却略显骨感,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的产生,其原因都在于对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权力结构中的职能分配产生了认识偏差,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能混为一谈,人民陪审员与法院法官的同质化现象自然难以避免,甚至在有些地方,人民陪审员被冠之以“编外法官”、“职业陪审员”的称谓。人民陪审员成为法院审案所需的一种变相的人力资源补充,而不再是人民监督司法的一股重要力量。因此,从法院的角度,人民陪审员层次越高越好,学历越高越好,知识越专越好,工作岗位越高越好,总之,越高端越精英化越好。如此,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很难不走上类似于法官职业化的精英化、专业化之路。
然而,从司法权力结构来看,人民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分享审判权,但二者在司法权力结构中的职能分配却是不同的。司法权力结构中引入人民陪审员,目的是让人民陪审员以参与的姿态发挥制衡法官、监督司法的职能,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他们能将日常生活经验、社会常识判断引入审判过程,从而避免法院法官由于长期职业化习惯形成的固化思维与司法擅断,以保证司法公正。从这个角度来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该更趋向非精英化、非专业化,更加亲民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就是借鉴了英美国家陪审制中将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相分离的做法,目的正是为了厘清目前对于人民陪审员职能角色的模糊认识,对司法权力结构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分工配置进行重建,使二者各司其职、各行其道、互补互利,如此方能真正落实“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心目中的认知度及公信度。(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邹东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