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依托法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南方日报2014年4月26日讯 作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张富强 罗文苑 蚁佳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为居民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已经成为我国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居乐业是普通百姓所向往的美好生活状态。如今,高企的房价让不少有购房需求的人望而却步,而保障房的供给仍未能有效地满足社会的需要,由此也引发了诸多令人深思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通过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保障房的稳健建设,实为当务之急。
我国保障房的建设一直不断在探索中前进。尤其在“十二五”期间,提出将在5年内新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促使保障房的覆盖率达到20%。为了保证建设质量,李克强总理提出建立保障房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一旦质量出了问题,不论责任人走到哪里,都要追究其责任。可以预期,当大量的保障房经过“十二五”期间的建设并投入市场后,将能有效地舒缓房屋市场的供求关系,并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前老百姓的住房压力。虽然近期出台的楼市调控政策,以及各级政府正逐步落实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或许不够完善,但各级政府着实在努力履行“居者有其屋”的社会责任。
目前的问题是,我国尚缺乏专门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和实施方案主要以政府文件或国家、地方政府政策的形式出台,其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虽然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的住房保障框架体系,但并不健全,保障房的各项建设仍在“摸着石头过河”。随着社会上对住房保障的呼声不断高涨,人们越来越期望住房保障制度能上升到立法的高度,通过政策法制化、规范化,从根本上改善住房保障问题。同时,保障房作为一项改善民生的公共事业,政府如何保障其资金的有效投入,也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无不依托于法律的保障和促进。例如,新加坡通过《新加坡改造法令》、《住房发展法》、《中央公积金法》等一系列法律,成立了新加坡改造信托基金会及房屋发展局,推行强制性住房保险计划,形成以组屋供应为主、补贴为辅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地实现了广泛的住宅保障覆盖面。英国通过出台《住房和城镇计划法》、《住房法》、《住房协会法》、《住房和计划法》、《地方政府和住房法》等多项立法法案,分别对住房协会的注册条件、经营目的、经营活动、资金援助、监督管理等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为英国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实施和完善建立起多层次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有鉴于此,我们应当努力借鉴国外依法促进保障房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保障房建设的立法工作,从而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保障性住房体系。法律以其公正性和强制性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稳步有序推进住房建设的根本保障。为居民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居者有其屋”,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手段。为此,在住房保障建设过程中,政府必须转变观念,采取以立法为主、政策相辅的办法,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出发,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尽快改变“居者忧其屋”的现状,最终实现“居者有其屋”,人民安居乐业。